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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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拓集团南宁仁盛制药有限公司、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七十一分店、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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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73民终8124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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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2020-12-08 | 2020-12-29 |
2 |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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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执5883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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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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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小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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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602民初458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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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1-05-31 |
4 |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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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行终3123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上诉人-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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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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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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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35219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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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 | 2020-09-11 | 2020-11-27 |
6 |
广东正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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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行终2503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上诉人-广东正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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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0-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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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禹与广东大参林柏康连锁药店有限公司龙津东路二分店、广东大参林柏康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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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554号 |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原告-田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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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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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禹与广东大参林柏康连锁药店有限公司龙津东路二分店、广东大参林柏康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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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4149号 |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原告-田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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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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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邓桂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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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601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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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06-03 |
10 |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董海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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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4民初1370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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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5-21 | 2021-04-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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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106民催79号 | - |
被告- 靖江市南光机械配件厂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福邦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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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20 |
2 | (2018)粤0106民催11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广西源安堂药业有限公司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源安堂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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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7-10-13 |
3 | (2016)粤0113民初895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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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 2017-07-14 |
4 | (2016)粤0106民催78号 | - |
被告- 广州市丽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广州市丽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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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6-10-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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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5执保663号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与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杨星、广州美豪足疗有限公司、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翠婵、劳伟明、黄伟斌、李康瑞、广州速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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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保66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 当事人- 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黄伟斌 劳伟明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刘翠婵 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杨星 广州速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李康瑞 广州美豪足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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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保663号李康瑞、杨星、广州美豪足疗有限公司、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翠婵、劳伟明、黄伟斌、广州速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与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杨星、广州美豪足疗有限公司、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翠婵、劳伟明、黄伟斌、李康瑞、广州速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保663号【原案号(2020)粤0105民初30165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539474312021-05-3119:45:44:882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1)粤0105执保663号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与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杨星、广州美豪足疗有限公司、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翠婵、劳伟明、黄伟斌、李康瑞、广州速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李康瑞、杨星、广州美豪足疗有限公司、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翠婵、劳伟明、黄伟斌、广州速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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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2 |
(2021)粤0106民初10227号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芳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李新、李吉峰、钟意棠、江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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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022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新 广州芳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钟意棠 江宇 李吉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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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0227号广州芳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李新、李吉峰、钟意棠、江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芳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李新、李吉峰、钟意棠、江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广州芳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保证金864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迟延返还的保证金之利息(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直至全部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自2019年8月20日至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2.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广州芳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判令被告李新、李吉峰、钟意棠、江宇对被告广州芳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0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39234882021-05-1316:52:39:195联系人:陈慧明、林吉(2021)粤0106民初10227号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芳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李新、李吉峰、钟意棠、江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广州芳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李新、李吉峰、钟意棠、江宇: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联系人:陈慧明、林吉电话:020-830085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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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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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4621号原告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赣州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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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46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赣州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 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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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3民初4621号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赣州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截至2021年3月10日拖欠的货款10265434.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十日联系人:劳灿辉、张青婷020-83006053、6120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9202382021-05-1122:27:30:227(2021)粤0103民初4621号原告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赣州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被告,有限公司,开庭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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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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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430号原告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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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43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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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430号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简转普裁定。原告起诉要求为:“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承担欠款2302278.66元并赔偿自2019年11月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现暂计至原告起诉当天共39138.74元,以上暂计总额2341417.4元;2、被告两被告连带承担自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11月7日期间产生的1.5倍逾期结算款项利息共计31364.6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二月十日联系人:徐红伟,温颖彤联系电话:83006122,83006040531106842020-02-1118:48:56:20(2020)粤0103民初430号原告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逾期,承担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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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0 |
5 |
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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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02执异6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证明已经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第二次执行异议申请书投递材料 股权转让协议 无需向钟建鑫支付股权转让款尾款 第一次执行异议申请书投递材料 称主张约定的双方债权债务未确权 证明再次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刘勇称 证明约定的第三期转让款支付条件尚未达成 向提交了以下证据 大参林公司于年月日再次快递执行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为证明其异议请求 之二执行裁定书。之后 证明钟建鑫控制的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未清偿应付货款 大参林公司有权不予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承诺书 当事人-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其行为应当承担相应 被告- 未能提供详细的供货资料及财务往来账目资料予以证实 钟建鑫只是股东而已 说明大参林公司应支付钟建鑫股权转让款是确定的 钟建鑫未作答辩。查明 龚建军 钟建鑫 刘勇与钟文 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是否拖欠大参林公司货款及 其担保承诺是无效的。综上所述 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公司 即便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的属实 不是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款的约定条件 请求驳回的异议请求。钟文 大参林公司收到法院冻结股权款的裁定后 钟建鑫以其出资以外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提供担保 依法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和享有民事权利 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钟建鑫于年月日出具的承诺书是虚假的 而不是公司债务的承担者 仅凭钟建鑫单方出具的承诺书是不能认定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的 该担保是无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没有反映钟建鑫以其个人财产对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拖欠大参林公司货款进行担保的内容 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钟建鑫的债权人的利益 事实不符。钟建鑫收到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后是否将款项用于偿还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 承诺书是钟建鑫为躲避债务事后补写 钟建鑫仅仅是占有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股份的股东 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也没有提出钟建鑫的承诺书 大参林公司在配合钟建鑫躲避债务 其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即不符合事实 将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等同于钟建鑫拖欠的货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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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02执异66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410、4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65265110。法定代表人:柯云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平,男,系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贞燕,女,系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刘勇,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118号蔚蓝半岛C1栋1单元802室,身份证号:362122197709161119。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桥生,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雅婷,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钟文,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6号银天大厦3单元505室,身份证号:362102197903132017。被执行人:龚建军,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象湖镇八一路148号1栋302室,身份证号:362102197709120039。被执行人:钟建鑫,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20号银庭花园B1栋1206室,身份证号:36210219771202007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勇与被执行人钟文、龚建军、钟建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参林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赣0702执776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大参林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申请依法撤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8)赣0702执776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事实和理由:1.股权转让协议尚在履行阶段,双方约定的第三期股权转让款条件尚未成就,未形成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钟建鑫收到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后未将转让款用于偿还其控制的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的货款(约2460万元),且至今尚未履行完毕,故第三期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未符合约定,申请人尚无需向其支付该股权转让款。双方的债权债务尚未确权;2.根据钟建鑫出具的承诺书,钟建鑫控制的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未清偿应付大参林公司的货款,大参林公司有权不予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3.大参林公司已于2019年4月19日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但法院以未收到为由,于2019年5月16日向大参林公司送达(2018)赣0702执77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之后,大参林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再次快递执行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异议人为证明其异议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股权转让协议,证明约定的第三期转让款支付条件尚未达成,无需向钟建鑫支付股权转让款尾款;2.承诺书,证明钟建鑫控制的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未清偿应付货款,大参林公司有权不予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3.第一次执行异议申请书投递材料,证明异议人已经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4.第二次执行异议申请书投递材料,证明异议人再次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刘勇称,1.异议人称主张约定的双方债权债务未确权与事实不符。钟建鑫收到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后是否将款项用于偿还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不是异议人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款的约定条件;2.异议人将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等同于钟建鑫拖欠的货款,这即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公司,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和享有民事权利,钟建鑫仅仅是占有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35%股份的股东,而不是公司债务的承担者;3.钟建鑫于2017年12月27日出具的承诺书是虚假的,该担保是无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没有反映钟建鑫以其个人财产对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拖欠大参林公司货款进行担保的内容;大参林公司收到法院冻结股权款的裁定后,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提出钟建鑫的承诺书,说明大参林公司应支付钟建鑫股权转让款是确定的,承诺书是钟建鑫为躲避债务事后补写,大参林公司在配合钟建鑫躲避债务,其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是否拖欠大参林公司货款及金额,未能提供详细的供货资料及财务往来账目资料予以证实,仅凭钟建鑫单方出具的承诺书是不能认定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的;即便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的属实,钟建鑫只是股东而已,钟建鑫以其出资以外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钟建鑫的债权人的利益,其担保承诺是无效的。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被执行人钟文、龚建军、钟建鑫未作答辩。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刘勇与被执行人钟文、龚建军、钟建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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