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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光大芯业

    绍兴光大芯业微电子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天姥路1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民终1984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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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9843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绍兴光大芯业微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兴盛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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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9843号陈俊和、杨天荣、黄斌、深圳市恒兴盛电子有限公司:上诉人绍兴光大芯业微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俊和、杨天荣、黄斌、深圳市恒兴盛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198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93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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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0
    2

    (2020)粤03民终19843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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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9843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绍兴光大芯业微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兴盛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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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9843号陈俊和、杨天荣、黄斌、深圳市恒兴盛电子有限公司:上诉人绍兴光大芯业微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俊和、杨天荣、黄斌、深圳市恒兴盛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终19843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1日14时40分在第二十三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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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1
    3

    (2020)粤0306执恢317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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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恢31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光大芯业微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彭嘉泰 深圳市天可汗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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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恢3171号深圳市天可汗电子有限公司、彭嘉泰:申请执行人绍兴光大芯业微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288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恢31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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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8
    4

    (2020)粤03民再16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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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再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绍兴光大芯业微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可汗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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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再16号深圳市天可汗电子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彭嘉泰与被申请人绍兴光大芯业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可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民再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28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28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驳回绍兴光大芯业微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744.46元,保全费1668元,公告费390元,由深圳市天可汗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4744.46元,由彭嘉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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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8
    5

    (2019)浙0602民初6407原告绍兴光大芯业微电子与被告丹阳市希普特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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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640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绍兴光大芯业微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丹阳市希普特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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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丹阳市希普特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光大芯业微电子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6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丹阳市希普特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光大芯业微电子有限公司货款27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476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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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30
    6

    (2019)浙0602民初6407号原告绍兴光大芯业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市希普特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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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64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光大芯业微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丹阳市希普特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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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丹阳市希普特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光大芯业微电子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640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后果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电子元器件款人民币27000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止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以2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2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何敏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沈忠仙、潘立洁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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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9
    7

    (2019)浙0602民初4828号原告绍兴光大芯业微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希普特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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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48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光大芯业微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丹阳市希普特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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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丹阳市希普特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光大芯业微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482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电子元器件款人民币27000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9年8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何敏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许蓉佳、朱杭君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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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1
    8

    (2019)粤0306执305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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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6执30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光大芯业微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彭嘉泰 深圳市天可汗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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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3050号深圳市天可汗电子有限公司、彭嘉泰:申请执行人绍兴光大芯业微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288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30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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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0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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