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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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路政罚〔2021〕031107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6日18时19分,浙D18825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G104(104国道)蒿坝方向K1544+8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7.57吨。6月29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6月30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8月1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10日对李玉芳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贰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市上虞区众力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银行上虞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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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详情 |
2 | 绍路政罚〔2021〕031108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13日12时20分,浙D18825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G104(104国道)上虞方向K1544+8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8.42吨。5月20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5月29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8月1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10日对李玉芳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市上虞区众力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银行上虞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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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详情 |
3 | 绍路政罚〔2021〕031105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6日8时57分,浙D18825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边沥线5K+600米右侧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小越天云治超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51.9吨。2021年8月6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9日对李玉芳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玖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市上虞区众力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银行上虞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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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详情 |
4 | 绍路政罚〔2021〕03J76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4月2日10时15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证件号为33060221,33060240)在G104国道1580K+100M左侧地段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W6440重型自卸货车有污染公路的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发现该车所属绍兴市上虞区众力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王国忠,车辆装运石子从东山湖运往上浦码头,因装载不当导致货物污染公路,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测量污染的公路为沥青路面面积为5平方米,该车驾驶员王国忠驾驶浙DW6440重型自卸货车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其行为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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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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