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善国税稽罚〔2017〕19号 | 县国家税务局 |
一、违法事实:经查证,你单位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与刘关(身份证号码:340822********5232)发生业务的前提下,取得合肥新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发票代码:3400161130,发票号码:00719944)开具发票1份,不含税销售额46495.73元,税额7904.27元,导致少缴2016年度增值税7904.27元(其中少缴2016年10月增值税7904.27元)。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偷税事实。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所偷的税款处以0.5倍罚款,计3952.14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952.1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嘉善县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嘉兴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嘉善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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