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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宝渝中辰

    重庆宝渝中辰气体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南路9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1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重庆宝渝中辰气体有限公司与重庆威星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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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09执1565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宝渝中辰气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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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020-07-28 2020-08-24
    2

    重庆德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宝渝中辰气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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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07民初9968号 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德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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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2020-06-02 2020-07-10
    3

    重庆宝渝中辰气体有限公司与重庆威星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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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09民初188号 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宝渝中辰气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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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020-05-06 2020-06-08
    4

    重庆宝渝中辰气体有限公司与四川兆润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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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09执1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宝渝中辰气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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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020-04-24 2020-06-08
    5

    重庆宝渝中辰气体有限公司与重庆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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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6民初16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宝渝中辰气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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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2020-04-20 2020-04-27
    6

    巫山县人民医院与重庆宝渝中辰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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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民终1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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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10 2020-06-19
    7

    重庆宝渝中辰气体有限公司与重庆天宏水晶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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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09执393号之三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宝渝中辰气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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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019-08-20 2019-09-23
    8

    重庆宝渝中辰气体有限公司与巫山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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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9民初60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宝渝中辰气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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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019-06-18 2020-01-14
    9

    重庆宝渝中辰气体有限公司与重庆灏凯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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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09执3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宝渝中辰气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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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019-05-12 2019-06-05
    10

    重庆宝渝中辰气体有限公司四川兆润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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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09民初22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重庆宝渝中辰气体有限公司
    四川兆润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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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019-04-19 2019-05-31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渝0109民初44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宝渝中辰气体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天宏水晶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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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2018-09-12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渝0109民初60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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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9民初60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宝渝中辰气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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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09民初6000号涂永卯:原告重庆宝渝中辰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巫山县人民医院、第三人涂永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由被告巫山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宝渝中辰气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8069.7元;二、由被告巫山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宝渝中辰气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38069.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从2019年4月27日起支付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重庆宝渝中辰气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2元,由被告巫山县人民医院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09民初60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2018)渝0109民初6000号民事判决书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案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十七日联系电话:张宗信68316760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507号刊登日期:2019年07月17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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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7
    2

    (2018)渝0109民初60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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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9民初60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宝渝中辰气体有限公司 被告- 巫山县人民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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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9民初6000号涂永卯: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宝渝中辰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巫山县人民医院、第三人涂永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连带支付原告合同欠款238069.7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及第三人按照月息2分支付原告违约金:2016年4月货款,以129079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6-5-20至被告付清货款为止的违约金(现暂计至2018-4-20,违约金59376.34元);2016年5月货款,以2784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6-6-20至被告付清货款为止的违约金(现暂计至2018-4-20,违约金12249.6元);2016年6月货款,以27500.7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6-7-20至被告付清货款为止的违约金(现暂计至2018-4-20,违约金11550.3元);2016年7月货款,以2639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6-8-20至被告付清货款为止的违约金(现暂计至2018-4-20,违约金为10556元)2016年8月货款,以2726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6-9-20至被告付清货款为止的违约金(现暂计至2018-4-20,违约金为10358.8元).上述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4-20共计10409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7日上午0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审判阶段诉讼联络人:雷阳联系电话:68316534、68316518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507号刊登日期:2018年12月27日上传日期:2018年12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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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7
    3

    (2018)渝0109民初44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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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9民初44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宝渝中辰气体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新云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天宏水晶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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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9民初4482号重庆天宏水晶玻璃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新云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重庆宝渝中辰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宏水晶玻璃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荣昌区新云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重庆天宏水晶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宝渝中辰气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5644.50元;二、重庆天宏水晶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宝渝中辰气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该损失以欠付货款315644.5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为止;三、重庆天宏水晶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宝渝中辰气体有限公司返还工业液氧产品供应站的全部设备(详见本案重庆天宏水晶玻璃有限公司与重庆宝渝中辰气体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气体供应合同》);四、驳回重庆宝渝中辰气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案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九月十二日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507号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12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12日 收起

    ... 展开
    201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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