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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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众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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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586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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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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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1与文某2、文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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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9224号 | 继承纠纷 |
原告-文某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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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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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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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92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国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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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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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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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5197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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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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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伟与文梅燕、深圳市岗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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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911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军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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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1-06-07 |
6 |
上海蓝山市场策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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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终949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蓝山市场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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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1-10 |
7 |
李军伟与文梅燕、深圳市岗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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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104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军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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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15 | 2020-09-21 |
8 |
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汇晟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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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18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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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04 | 2021-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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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蓝山市场策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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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291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蓝山市场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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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7-29 |
10 |
李军伟与文梅燕、深圳市岗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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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360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军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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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5-08 | 2020-07-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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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1389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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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3896号 |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能量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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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3896号深圳能量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能量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3896号起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1年10月15日上午9:30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第101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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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2 |
(2021)粤0304民初1586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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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586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众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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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5861号深圳市众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众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12日9时30分,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上传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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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3 |
(2019)粤0304民初5118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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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18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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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188号深圳汇晟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4民初5118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汇晟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签订的《金地中心办公室租赁合同》及2019年4月26日签订的《办公室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一)》于2019年5月15日解除;二、被告深圳汇晟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19604.9元;三、被告深圳汇晟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中介佣金627993.60元;四、被告深圳汇晟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期补偿费567324.8元;五、被告深圳汇晟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以1614923.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7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六、驳回原告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289.9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3630.5元,由被告负担16659.46元。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该公告已于当日刊登于本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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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
4 |
(2019)粤0304民初5118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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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18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汇晟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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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188号深圳汇晟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19)粤0304民初5118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汇晟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签订的《金地中心办公室租赁合同》及2019年4月26日签订的《办公室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一)》于2019年5月15日解除;二、被告深圳汇晟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19604.9元;三、被告深圳汇晟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中介佣金627993.60元;四、被告深圳汇晟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期补偿费567324.8元;五、被告深圳汇晟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以1614923.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7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六、驳回原告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289.9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3630.5元,由被告负担16659.46元。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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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
5 |
(2019)粤0304民初511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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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18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汇晟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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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1188号之一深圳汇晟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深圳金地中心办公室租赁合同》于2019年5月15日已经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合计2936245.4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因全国疫情影响原定开庭时间为2020年2月25日14时30分,现改为2020年5月13日14时30分。请您在开庭时间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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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6 |
(2018)粤0304民初6562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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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6562号之一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黄华东 当事人- 深圳市岗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文伟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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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6562号之一文伟京: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华东与被告文伟京、第三人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岗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文彩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4民初65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黄华东与被告文伟京于2011年6月16日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书》有效;二、驳回原告黄华东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第三人文彩爱的诉讼请求。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本诉案件公告费7000元,由被告负担。第三人之诉案件受理费25元(第三人文彩爱已预交),由第三人文彩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四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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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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