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房保杰、黄志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 2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吴江侨成纺织有限公司、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8)苏0509执7381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17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房保杰、黄志向、聂艳、吴江侨成纺织有限公司、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道格拉斯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宏优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7)苏0591民初37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苏州宏优纺织有限公司 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道格拉斯纺织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吴江侨成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房保杰、黄志向、聂艳、吴江侨成纺织有限公司、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道格拉斯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宏优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3725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房保杰、黄志向、聂艳、吴江侨成纺织有限公司、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道格拉斯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宏优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91民初3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江侨成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并偿付截至2017年10月11日的利息189374.07元、复利3213.87元,以及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本金500万元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的罚息和以利息189374.07元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的复利;二、被告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道格拉斯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宏优纺织有限公司、房保杰、黄志向、聂艳对被告吴江侨成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道格拉斯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宏优纺织有限公司、房保杰、黄志向、聂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侨成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234元,由被告吴江侨成纺织有限公司、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道格拉斯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宏优纺织有限公司、房保杰、黄志向、聂艳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17-10-24 |
| 2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房保杰、黄志向、聂艳、吴江侨成纺织有限公司、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道格拉斯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宏优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7)苏0591民初37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苏州道格拉斯纺织有限公司 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苏州宏优纺织有限公司 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吴江侨成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房保杰、黄志向、聂艳、吴江侨成纺织有限公司、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道格拉斯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宏优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3725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房保杰、黄志向、聂艳、吴江侨成纺织有限公司、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道格拉斯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宏优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1立即归还原告欠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62028.77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至被告实际履行日止),合计本息5062028.77元;二、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6、被告7、被告8对被告1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6日上午9时40分及第10日上午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7-07-04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