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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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途鸽物流有限公司与四川海仑鸿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市鸿益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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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民初190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途鸽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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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1-07-20 |
2 |
江苏众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海仑鸿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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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7873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众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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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19-08-22 | 2020-10-30 |
3 |
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二仙桥分公司与四川海仑鸿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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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3342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二仙桥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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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19-06-24 | 2019-10-2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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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0107民初190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途鸽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海仑鸿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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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G115 | 2020-04-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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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川0107执51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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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513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途鸽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海仑鸿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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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仑鸿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成都途鸽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海仑鸿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51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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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2 |
原告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二仙桥分公司与被告四川海仑鸿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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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3342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二仙桥分公司 被告- 四川海仑鸿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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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6民初3342号原告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二仙桥分公司与被告四川海仑鸿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四川海仑鸿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二仙桥分公司支付运输费758,103.8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13日起计算至运输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二仙桥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20元,由四川海仑鸿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告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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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
3 |
(2019)川0106民初334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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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3342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二仙桥分公司 被告- 四川海仑鸿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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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二仙桥分公司与四川海仑鸿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川0106民初3342号,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9年6月18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牛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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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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