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川工商德处字〔2017〕第51号 | 旌阳区工商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属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对该行为,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根据的规定并决定处罚如下:一.吊销证照,营业执照类型: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执照号码:51060000003833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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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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