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浙0110民初12923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10民初1292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周贤红 被告- 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方剑辉 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方剑辉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2923号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方剑辉:本院受理原告周贤红诉你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方剑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民初1292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联系人:蒋晓妮联系电话:86227274联系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158号余杭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被告身份信息如下:被告: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向江来时代中心2幢8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CEGMX1R。被告:方剑辉,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梅江镇东源村分路头2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81199007045919。 收起
...
展开
|
2020-12-23 |
| 2 |
(2020)浙0110民初14224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10民初1422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周贤红 被告- 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方剑辉 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方剑辉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4224号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方剑辉:本院受理原告周贤红诉你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方剑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民初1422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联系人:蒋晓妮联系电话:86227274联系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158号余杭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被告身份信息如下:被告: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向江来时代中心2幢8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CEGMX1R。被告:方剑辉,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梅江镇东源村分路头2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81199007045919。 收起
...
展开
|
2020-12-23 |
| 3 |
(2020)浙0110民初14224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10民初1422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周贤红 被告- 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方剑辉 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方剑辉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4224号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方剑辉: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周贤红诉你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方剑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0-09-29 |
| 4 |
(2020)浙0110民初12923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10民初1292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周贤红 被告- 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方剑辉 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方剑辉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2923号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方剑辉: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周贤红诉你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方剑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0-09-16 |
| 5 |
公告(2020)浙0104民初4120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4民初412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高海全 被告- 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4民初4120号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海全诉被告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商事诉讼须知、小额转简易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承办人张宏,联系电话86577883。 收起
...
展开
|
2020-08-28 |
| 6 |
公告(2020)浙0104民初4121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4民初4121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高海全 被告- 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4民初4121号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海全诉被告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商事诉讼须知、小额转简易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承办人张宏,联系电话86577883。 收起
...
展开
|
2020-08-28 |
| 7 |
(2020)浙0110民初57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10民初5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何奕霏 被告- 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57号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奕霏诉被告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0-08-14 |
| 8 |
(2020)浙0110民初61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10民初6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何奕霏 被告- 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61号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奕霏诉被告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0-08-14 |
| 9 |
(2020)浙0110民初40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10民初4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何奕霏 被告- 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40号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奕霏诉被告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0-08-14 |
| 10 |
(2020)浙0110民初104号之二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10民初10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林成石 曹爱琴 被告- 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04号之二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成石、曹爱琴诉被告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104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七月七日联系人:刘娟联系电话:0571-89182613联系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158号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政编码:311100。被告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思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向江来时代中心2幢834室。法定代表人:方剑辉。 收起
...
展开
|
2020-07-07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