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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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葛优与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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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葛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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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钟山权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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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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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朱白露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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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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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何菊丽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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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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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陈雪娇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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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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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舒丽芸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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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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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谢飞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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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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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吴文彬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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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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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黄诚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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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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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宋达平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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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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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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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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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3民初10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被告- 钟山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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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2)云0103民初109号原告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被告钟山权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被告钟山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偿还截止2021年7月1日的欠款本金3,999.58元、利息381.35元、违约金1,118.03元、分期手续费75.6元;二、被告钟山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偿还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7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总和不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三、被告钟山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支付律师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钟山权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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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0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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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3民初10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被告- 朱白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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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2)云0103民初108号原告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被告朱白露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被告朱白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偿还截止2021年7月1日的欠款本金3,721.86元、利息443.14元、违约金833.47元;二、被告朱白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偿还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7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总和不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三、被告朱白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支付律师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白露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电话:0871-6488425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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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0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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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3民初11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被告- 何菊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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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2)云0103民初111号原告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被告何菊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被告何菊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偿还截止2021年7月1日的欠款本金9728元、利息1,178.42元、违约金1,450.31元;二、被告何菊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偿还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7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总和不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三、被告何菊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支付律师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146元,由被告何菊丽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电话:0871-6488425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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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0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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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1549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被告- 唐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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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被告唐雯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云0103民初15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偿还截止2022年3月1日的欠款本金7198.55元、利息1207.98元、违约金5117.63元、分期手续费1036.61元以及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3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章程》《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以及《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收费标准》计算产生的利息、复利、违约金、费用;二、被告唐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支付律师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唐雯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民一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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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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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1549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被告- 赵紫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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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被告赵紫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云0103民初15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紫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偿还截止2022年3月10日的欠款本金1833.52元、利息513.07元、违约金1188.6元以及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3月1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章程》《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以及《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收费标准》计算产生的利息、复利、违约金、费用;二、被告赵紫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支付律师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紫阳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民一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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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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