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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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与金汇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资阳市安岳金汇融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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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10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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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20-02-04 |
2 |
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与金汇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资阳市安岳金汇融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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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63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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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7-01 | 2019-09-06 |
3 |
资阳市安岳金汇融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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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辖终36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资阳市安岳金汇融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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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30 | 2019-06-13 |
4 |
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与金汇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资阳市安岳金汇融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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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141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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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4-19 | 2019-05-30 |
5 |
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与金汇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资阳市安岳金汇融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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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保11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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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4-19 | 2019-03-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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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异272号执行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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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异272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纵驰联创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资阳市安岳金汇融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智方科技有限公司 金汇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四川纵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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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异272号金汇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资阳市安岳金汇融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康健、李伟、四川纵驰联创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成都智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中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汇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资阳市安岳金汇融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康健借款合同执行追加纠纷一案,我院已依法受理,案号(2020)粤0305执异27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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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2 |
(2020)粤0305民初63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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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63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金汇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资阳市安岳金汇融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康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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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6341号金汇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资阳市安岳金汇融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康健: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汇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资阳市安岳金汇融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康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汇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36万元、截至2018年3月30日的利息1306365.48元及2018年3月31日起算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1836万元为基数,按2020年1月1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8年3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资阳市安岳金汇融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康健为被告金汇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资阳市安岳金汇融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康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汇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6210元,由金汇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资阳市安岳金汇融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康健共同负担170000元,由原告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21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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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3 |
(2020)粤0305执异272号听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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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异272号 | - |
当事人- 资阳市安岳金汇融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智方科技有限公司 金汇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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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异272号金汇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资阳市安岳金汇融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康健、李伟、四川纵驰联创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成都智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中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汇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资阳市安岳金汇融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康健借款合同执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6385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9)粤0305执11141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李伟、四川纵驰联创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成都智方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案件被执行人,我院已依法受理,案号(2020)粤0305执异27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事项:申请追加李伟、四川纵驰联创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成都智方科技有限公司为(2019)粤0305执1114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听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9日上午10:30分在本院第1435审判庭进行执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本公告于同日公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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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
4 |
(2020)粤0305民初634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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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63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金汇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资阳市安岳金汇融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康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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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6341号金汇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资阳市安岳金汇融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康健: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汇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资阳市安岳金汇融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康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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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
5 |
(2019)粤0305执1114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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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11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资阳市安岳金汇融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金汇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康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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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11141号金汇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资阳市安岳金汇融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康健:申请执行人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638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111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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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
6 |
(2018)粤0305民初6385号开庭传票公告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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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63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金汇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资阳市安岳金汇融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康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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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6385号康健、金汇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粤0305民初6385号原告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汇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资阳市安岳金汇融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康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22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19年3月28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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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
7 |
(2018)粤0305民初6385号应诉材料、管异民事裁定、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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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63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金汇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资阳市安岳金汇融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康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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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6385号康健:本院受理(2018)粤0305民初6385号原告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汇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资阳市安岳金汇融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康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管辖异议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18年10月15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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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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