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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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杨天明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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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异215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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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9-06 |
2 |
成都嘉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美瑞林装饰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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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异2173号 | 民事 |
申请人-新疆力道广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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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9-30 |
3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杨天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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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异144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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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22 |
4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杨天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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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异144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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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22 |
5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杨天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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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异167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保全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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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22 |
6 |
张驰、四川恒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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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执225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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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6-29 |
7 |
肖凡、四川恒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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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执2382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肖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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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6-28 |
8 |
黄泽凤、王春燕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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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执2315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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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6-28 |
9 |
刘良秀、四川恒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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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执2327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良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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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6-28 |
10 |
邓兵、四川恒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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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执2328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邓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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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6-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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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01民初2698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张仕华 被告- 新疆力道广告有限公司 成都川峰电子有限公司 西藏新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成都制造厂 第三人- 杨天明 杨凤鸣 杨蓉 成都应时经贸有限公司 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 瀚博汇鑫(天津)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谷昌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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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6 | 2020-09-13 |
2 | (2017)川民初111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成都伟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市力达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仁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谷昌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彭旭东 成都合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川生新能源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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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G26 | 2018-06-24 |
3 | (2018)川0191民初7074号 |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
原告- 成都仁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伟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 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合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川生新能源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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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71 | 2018-06-24 |
4 | (2016)川01民初267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被告- 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恒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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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1-26 |
5 | -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锦江区路遥杰米鞋类经营部 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恒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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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G73 | 2017-04-13 |
6 | -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路易威登马利蒂 被告- 锦江区路遥杰米鞋类经营部 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恒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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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G73 | 2017-04-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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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成都新语面包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谷昌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杨凤鸣,蒋友凤,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青羊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四夕丰润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润丰嘉商贸有限公司,杨天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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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4民初29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成都青羊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新语面包食品有限公司 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四夕丰润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润丰嘉商贸有限公司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谷昌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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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4民初2919号成都新语面包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谷昌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杨凤鸣、蒋友凤、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青羊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四夕丰润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润丰嘉商贸有限公司、杨天明:本院审理的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新语面包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谷昌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杨凤鸣、蒋友凤、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青羊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四夕丰润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润丰嘉商贸有限公司、杨天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部分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成都新语面包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76,800,000元。2.判令成都新语面包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各笔贷款发放日至贷款提前到期日(2019年8月15日)期间的应付未付利息4,393,488.89元。3.判令成都新语面包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借款人违约之日起(含)至实际清偿全部应付款项金额之日(含)止的其它应付款项(包括罚息及违约金):(1)计算至2019年8月15日(含),应支付的其它应付款项为280,432.50元;(2)2019年8月15日(不含)至实际清偿全部应付金额之日(含)止的其它应付款项=应付未付贷款本息金额乘24%乘自2019年8月15日(不含)起至实际清偿贷款本息之日的天数除以360。4.判令成都新语面包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80万元。5.判令对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杨凤鸣、蒋友凤提供的质物(包括送股和分红)予以拍卖、变卖,原告在上述第1至4项诉讼请求中确认的应付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6.判令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谷昌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杨凤鸣、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青羊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四夕丰润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润丰嘉商贸有限公司、杨天明对上述第1至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判令全体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另本院定于2021年7月7日下午14时0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现一并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2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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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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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川宏燃料有限公司,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香港川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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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617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市川宏燃料有限公司 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 香港川宏商用有限公司 成都青羊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杨蓉 杨凤鸣 蒋友凤 四川创美实业有限公司 百安居(中国)家居有限公司 成都西单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居然之家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金鼎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歌王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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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617号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川宏燃料有限公司、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香港川宏商用有限公司、成都青羊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蓉、杨凤鸣、蒋友凤、四川创美实业有限公司、百安居(中国)家居有限公司、成都西单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居然之家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金鼎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歌王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川宏燃料有限公司、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香港川宏商用有限公司、成都青羊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蓉、杨凤鸣、蒋友凤,第三人四川创美实业有限公司、百安居(中国)家居有限公司、成都西单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居然之家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金鼎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歌王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香港川宏商用有限公司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其余当事人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另外,本院将于2021年6月16日14时0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沈竹莺。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1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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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3 |
(2018)川0104民初11482号四川恒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蔡长春、黄丽、第三人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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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11482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恒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蔡长春 黄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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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恒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长春、黄丽、第三人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川0104民初114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恒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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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
4 |
(2018)川0104民初11482号四川恒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蔡长春、黄丽、第三人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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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11482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恒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蔡长春 黄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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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104民初11482号原告四川恒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长春、黄丽、第三人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代管经营协议》于2018年5月3日解除,履行部分涉及金额暂计36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13日上午9:30分在本院三圣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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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
5 |
(2018)川民初64号严凯与西藏新珠峰摩托有限公司、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川峰电子有限公司、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陈黎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上诉状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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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民初64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严凯 被告- 西藏新珠峰摩托有限公司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川峰电子有限公司 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 陈黎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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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民初64号你与西藏新珠峰摩托有限公司、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川峰电子有限公司、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陈黎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西藏新珠峰摩托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民初64号民事裁定;2.裁定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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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9 |
6 |
(2018)川民初64号严凯与西藏新珠峰摩托有限公司、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川峰电子有限公司、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陈黎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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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民初64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严凯 被告- 西藏新珠峰摩托有限公司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川峰电子有限公司 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 陈黎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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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民初64号你与西藏新珠峰摩托有限公司、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川峰电子有限公司、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陈黎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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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
7 |
(2018)川0191民初7074号原告成都仁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伟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合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川生新能源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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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7074号 |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
原告- 成都仁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成都川生新能源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合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伟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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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7074号原告成都仁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伟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合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川生新能源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仁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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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
8 |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诉被告锦江区路遥杰米鞋类经营部、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恒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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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初267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路易威登马利蒂 被告- 锦江区路遥杰米鞋类经营部 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恒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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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诉被告锦江区路遥杰米鞋类经营部、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恒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川01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锦江区路遥杰米鞋类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第241019号、第241081号、第241012号、第3226108号、G10305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被告锦江区路遥杰米鞋类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三、驳回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负担1300元,被告锦江区路遥杰米鞋类经营部负担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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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6 |
9 |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锦江区路遥杰米鞋类经营部、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恒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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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初267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锦江区路遥杰米鞋类经营部 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恒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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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锦江区路遥杰米鞋类经营部、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恒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川01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锦江区路遥杰米鞋类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第145863号、第145865号、第79328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被告锦江区路遥杰米鞋类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三、驳回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锦江区路遥杰米鞋类经营部负担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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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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