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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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1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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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1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华电发展(云南)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元丰大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天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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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118号北京元丰大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云南天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华电发展(云南)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项目合作协议》、《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于2020年8月25日解除;2.判决确认原告不予退还被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500万元;3.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华区司法行政中心五华区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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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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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民初8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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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民初83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吉虹文化旅游产业深圳有限公司 东方国泓(北京)实业有限公司 华电发展(云南)有限公司 吉虹云数字文旅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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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民初832号吉虹云数字文旅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吉虹文化旅游产业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虹云数字文旅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华电发展(云南)有限公司、吉虹文化旅游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东方国泓(北京)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第一、第二被告共同向原告立即退还已付资金20000000元,并承担上述款项自2020年8月4日至实际退还之日按年化利率20%计算的资金占用费金额(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资金占用费数额为2270000元);以上两项数额合计22270000元。2、依法判决第三、第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增加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23000元。2、保全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8月19日上午九点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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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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