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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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勇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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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81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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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9-10 | 2021-09-28 |
2 |
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鹤城镇鸿亿星球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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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81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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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28 |
3 |
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万瑞巧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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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81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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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9-17 |
4 |
(2021)粤0112执3043 号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光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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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30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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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06 |
5 |
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郝听园、刘刚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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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304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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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8-18 |
6 |
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武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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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304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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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8-17 |
7 |
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陆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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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99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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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7-06 |
8 |
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湘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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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177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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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8-06 |
9 |
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廖俊如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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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30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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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8-02 |
10 |
(2020)粤0112执5406号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跃攀、陈嘉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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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54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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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2-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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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1民终24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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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7-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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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2民初18197号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雷生成、朱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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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81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志强 雷生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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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8197号雷生成、朱志强:本院受理的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雷生成、朱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雷生成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88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88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自2020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15日,上述违约金总计为4505.48元);二、请求判令被告雷生成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朱志强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四项暂总计为76355.48元。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9日9时15分在本院东院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540426522021-09-0717:17:00:180(2021)粤0112民初18197号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雷生成、朱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被告,请求,朱志强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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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2 |
(2021)粤0112民初18153号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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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81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冯学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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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8153号冯学华:本院受理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2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6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15日,上述违约金总计为2261.86元);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东院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540231342021-08-1817:52:19:0(2021)粤0112民初18153号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被告,原告,审理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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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3 |
(2021)粤0112民初18165号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明波、薛轶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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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81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薛轶勋 廖明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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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8165号廖明波、薛轶勋:本院受理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明波、薛轶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廖明波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28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2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7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15日,上述违约金总计为2225.42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廖明波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薛轶勋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东院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540231352021-08-1817:52:19:0(2021)粤0112民初18165号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明波、薛轶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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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4 |
(2021)粤0112民初18150号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燕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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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81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崔燕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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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8150号崔燕红:本院受理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燕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706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70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自2020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15日,上述违约金总计为2798.68元);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东院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540231332021-08-1817:52:13:0(2021)粤0112民初18150号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燕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被告,原告,违约金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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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5 |
(2021)粤0112民初18149号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铁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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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81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铁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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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8149号李铁良:本院受理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铁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本院: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6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1月13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15日,上述违约金总计为3180.64元);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4日9: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经办人:王桂江020-83009918书记员:龙焰桦020-83009908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540220392021-08-1717:40:11:804(2021)粤0112民初18149号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铁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原告,开庭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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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6 |
(2021)粤0112民初18176号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卫红、林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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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81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卫红 林胜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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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8176号刘卫红、林胜利:本院受理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卫红、林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刘卫红、林胜利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本院:一、请求判令被告刘卫红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536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53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自2019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15日,上述违约金总计为4968.21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刘卫红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林胜利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4日14: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经办人:毛丽娟020-83009910书记员:龙焰桦020-83009908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540220432021-08-1717:40:18:44(2021)粤0112民初18176号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卫红、林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林胜利,卫红,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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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7 |
(2021)粤0112民初18173号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学姣、龙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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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81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唐学姣 龙伟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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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8173号唐学姣、龙伟伟:本院受理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学姣、龙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唐学姣、龙伟伟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本院:一、请求判令被告唐学姣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906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06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7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15日,上述违约金总计为915.96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唐学姣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龙伟伟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4日14: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经办人:毛丽娟020-83009910书记员:龙焰桦020-83009908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540220412021-08-1717:40:14:713(2021)粤0112民初18173号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学姣、龙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龙伟伟,唐学姣,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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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8 |
(2021)粤0112民初18141号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永锋、张诚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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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81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诚诚 林永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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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8141号林永锋、张诚诚:本院受理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永锋、张诚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林永锋、张诚诚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本院:一、请求判令被告林永锋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2474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2474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15日,上述违约金总计为26060.65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林永锋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张诚诚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4日9: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经办人:王桂江020-83009918书记员:龙焰桦020-83009908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540220362021-08-1717:40:08:818(2021)粤0112民初18141号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永锋、张诚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诚诚,林永锋,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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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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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9900号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涂培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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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99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涂培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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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9900号涂培表:本院受理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涂培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12民初9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涂培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3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4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涂培表负担。(原告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并同意由被告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540079702021-08-0218:07:39:813(2021)粤0112民初9900号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涂培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被告,涂培表,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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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10 |
(2021)粤0112民初417号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贵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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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4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贵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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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417号陈贵全:本院受理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贵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1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贵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44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54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1月6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元,由被告陈贵全负担。(原告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并同意由被告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539729742021-06-2417:46:36:0(2021)粤0112民初417号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贵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被告,陈贵全,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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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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