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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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宏伟与银盛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壹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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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56号之一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牟宏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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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7-05 |
2 |
唐代青与深圳市壹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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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7777号 | 保管合同纠纷 |
原告-唐代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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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1-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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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金石与南宁金亦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盛通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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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863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徐金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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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4-26 | 2019-12-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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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6民初第28684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曹远华 被告- 深圳市壹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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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8-09-30 |
2 | (2017)粤0306民初第28684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曹远华 被告- 深圳市壹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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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13 | 2018-05-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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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9民初69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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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6955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壹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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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6955号深圳市壹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林一桐与被告深圳市壹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民初6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林一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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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2 |
(2021)粤0309民初1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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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56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壹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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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壹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牟宏伟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156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3日9时3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龙观东路383号龙华人民法庭四楼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请于开庭前十分钟在开庭地点进行证据交换。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本公告于2021年4月7刊登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公告单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白巧联系电话:0755-21051072本庭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观东路383号龙华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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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3 |
(2020)粤0309民初6955号--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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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6955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林一桐 被告- 深圳市壹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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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6955号深圳市壹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粤0309民初6955号原告林一桐与被告深圳市壹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23日9时30分在龙华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六日本公告于2021年1月6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汪平子电话:21051078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观东路383号龙华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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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4 |
(2020)粤0309民初1943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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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9437号 | 保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壹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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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9437号深圳市壹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赵新华与被告深圳市壹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1943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提供原告的投资交易记录;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4日15时30分在观澜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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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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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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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863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徐金石 当事人- 银盛通信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金亦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壹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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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桂0103民初8630号原告徐金石与被告南宁金亦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盛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壹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南宁金亦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徐金石出入金差额441339元;二、驳回原告徐金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20元,由被告南宁金亦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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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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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863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徐金石 被告- 南宁金亦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壹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银盛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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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徐金石诉被告南宁金亦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盛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壹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为(2018)桂0103民初863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本院定于2019年3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2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南宁金亦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出入金差额人民币44133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出入金差额441339元为基数计算,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三被告实际返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银盛通信有限公司在288888元范围内承担出入金差额的共同返还责任。3、判令被告深圳市壹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200000元范围内承担出入金差额的共同返还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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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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