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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新苏实业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1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苏州市新苏实业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金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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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91执982号之一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新苏实业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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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1-04-27 2021-05-06
    2

    苏州市新苏实业公司与苏州金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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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91执5929号之一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新苏实业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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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1-03-10 2021-03-18
    3

    苏州市新苏实业公司与刘霆、太阳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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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91执56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新苏实业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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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1-02-19 2021-03-01
    4

    刘霆、太阳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新苏实业公司、苏州太阳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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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民终926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刘霆
    太阳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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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4 2021-01-31
    5

    2868苏州市新苏实业公司与苏州金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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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91民初286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苏州市新苏实业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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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0-07-31 2020-12-01
    6

    5810苏州市新苏实业公司与刘霆、太阳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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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91民初581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苏州市新苏实业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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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0-05-29 2021-01-31
    7

    李志刚与苏州市新苏实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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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11972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李志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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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17-11-27 2017-12-11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市新苏实业公司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金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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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G39 2020-06-1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苏州市新苏实业公司与被告苏州金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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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91民初286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市新苏实业公司 被告- 苏州金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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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金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2868号原告苏州市新苏实业公司与被告苏州金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91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苏州金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新苏实业公司租金19057.5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77.21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8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元,由被告苏州金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联系人:闫可可联系电话:66603380/33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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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9
    2

    苏州市新苏实业公司与苏州金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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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91民初286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金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苏州市新苏实业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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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金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2868号苏州市新苏实业公司与苏州金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苏州金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9057.5元及违约金785.04元(以日租金177.2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5%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10月2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止,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合计19842.54元。2、由被告苏州金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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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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