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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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陈源池、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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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4880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陈源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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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8-18 |
2 |
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物华融资部与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应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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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2268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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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7-13 |
3 |
中山市金雷制造有限公司、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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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执恢954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金雷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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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1-01 |
4 |
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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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执复79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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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1-23 |
5 |
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与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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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52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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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2-15 |
6 |
广州华联供水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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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执复711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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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1-23 |
7 |
梁迺荣与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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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4民初3970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梁迺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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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9-03 | 2021-07-15 |
8 |
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源池、广州博源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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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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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1-08-18 |
9 |
华应善、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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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5执5525号之四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应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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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8-14 | 2020-12-18 |
10 |
梁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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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复3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张志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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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12-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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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4民初2600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中国兵工物资广州供应公司 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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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1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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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2071执恢954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11 | 详情 |
2 | (2018)粤0105执5525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09 | 详情 |
3 | (2017)粤12执恢22号 |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4-18 | 详情 |
4 | (2017)粤2071执恢610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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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17922号开庭公告(增加诉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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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792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金雷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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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金雷制造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本案由审判员叶迟玖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雷志成,肖佩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张梦如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3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未完成工程造成的损失10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3、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3月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终止履行。合同标的额为4616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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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2 |
梁迺荣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国兵工物资广州供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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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108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梁迺荣 被上诉人- 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兵工物资广州供应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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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108号中国兵工物资广州供应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梁迺荣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国兵工物资广州供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198元,由上诉人梁迺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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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3 |
(2021)粤2071民初1792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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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792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金雷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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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金雷制造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叶迟玖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雷志成,肖佩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王丽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9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未完成工程造成的损失10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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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4 |
梁迺荣与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兵工物资广州供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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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108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梁迺荣 被上诉人- 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兵工物资广州供应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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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108号中国兵工物资广州供应公司:梁迺荣与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兵工物资广州供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梁迺荣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39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3月24日10时30分-11时45分在第45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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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5 |
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坤南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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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522号 | - |
当事人- 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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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0)粤01执3522号南昌仲裁委员会(2019)洪仲裁字第0003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以下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坤南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83211126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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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
6 |
申请执行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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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522号 | - |
当事人- 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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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522号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你(单位)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此令。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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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7 |
(2018)粤0105执5525号华应善与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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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5执552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应善 被告- 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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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5执5525号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华应善与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8)粤0105执5525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东晓路南翠一街21号1-56车位的房屋产权。现因被执行人仍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18)粤0105执552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东晓路南翠一街21号1-56车位的房屋产权。因你方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105执5525号之三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东晓路南翠一街21号1-56车位的房屋产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533049462020-04-2312:50:59:92联系人:贾岚、戴党平(2018)粤0105执5525号华应善与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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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8 |
(2020)粤0105民初4号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源池、广州博源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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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4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陈源池 广州博源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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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4号陈源池(曾用名陈仁池)、广州博源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一陈源池(曾用名陈仁池)、被告二广州博源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返还原告多支付的款项共24049314.48元;2、被告一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3、被告二对以上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0年6月23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A513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联系电话020-83005404。532155702020-03-2012:37:45:0联系人:李敏、叶嘉棋(2020)粤0105民初4号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源池、广州博源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陈源池(曾用名陈仁池)、广州博源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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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
9 |
(2019)粤0105执保1827号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源池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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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执保1827号 | - |
原告- 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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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执保1827号陈源池: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源池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5执保1827号【原案号(2019)粤0105财保1096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531383322020-02-2012:37:15:0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19)粤0105执保1827号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源池财产保全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陈源池: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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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9 |
10 |
(2018)粤0104民初26003号原告梁迺荣诉被告中国兵工物资广州供应公司、第三人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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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2600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梁迺荣 被告- 中国兵工物资广州供应公司 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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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中国兵工物资广州供应公司:本院受理(2018)粤0104民初26003号原告梁迺荣诉被告中国兵工物资广州供应公司、第三人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26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迺荣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197.9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梁迺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2018年12月12日主审法官:王丽娟联系电话:83009268524037442018-12-1315:56:29:0(2018)粤0104民初26003号原告梁迺荣诉被告中国兵工物资广州供应公司、第三人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梁迺荣,广东省,原告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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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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