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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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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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81民初455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英德市盛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蓝智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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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英德市盛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881民初4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蓝智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英德市盛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公摊费共9625.7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各期实际欠款为基数分别计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15.4%从欠款之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74.86元,由被告蓝智哲承担115元,原告负担159.86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74.8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向其退还115元。被告蓝智哲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15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三份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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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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