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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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星一贸易有限公司与熊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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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1451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广州星一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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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5-10 |
2 |
广州星一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富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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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2723民初818号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原告-广州星一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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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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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星一贸易有限公司与吕旭东、刘华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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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46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广州星一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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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7-06-06 | 2017-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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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旭东与广州星一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民终7578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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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7577、7578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广州星一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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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8-18 | 2016-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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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金沙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星一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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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民初字第265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金沙源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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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2-05-17 00:00:00 | 2017-12-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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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91民初14510号原告广州星一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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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1451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州星一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熊明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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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14510号熊明刚: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星一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91民初14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熊明刚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本金33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2日起以2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至2018年11月19日;自2018年11月20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至2018年12月19日;自2018年12月20日起以3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至2019年11月30日)给原告广州星一贸易有限公司;二、被告熊明刚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12月1日起以3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广州星一贸易有限公司;三、被告熊明刚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律师费8000元给原告广州星一贸易有限公司;四、驳回原告广州星一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受理费3981元由被告熊明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经办法官:陈梦芷电话:020-83007052送达人:陈梦芷、唐小宝电话:020-83007052537363312020-12-3117:26:00:206(2020)粤0191民初14510号原告广州星一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内,公告,判决,熊明刚,被告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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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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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14510号更正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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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1451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广州星一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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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14510号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刊登在广州日报大洋网的广州星一贸易有限公司诉熊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中,“并定于2021年1月4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六法庭开庭审理”应更正为“并定于2020年12月2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主审法官:陈梦芷电话:020-83007052送达人:陈梦芷、唐小宝电话:020-83007052536646572020-11-2416:04:47:527(2020)粤0191民初14510号更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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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3 |
(2020)粤0191民初14510号原告广州星一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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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1451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州星一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熊明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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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14510号熊明刚: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星一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3万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期内利息人民币58846.67元(1.以本金2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自2018年4月2日起计至2019年11月30日止,为人民币46613.33元;2.以本金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自2018年11月20日起计至2019年11月30日止,为人民币8773.33元;3.以人民币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自2018年12月20日起计至2019年11月30日止,为人民币3460元);三、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人民币3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11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1日为人民币47300元;四、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五、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4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主审法官:陈梦芷电话:020-83007052送达人:唐小宝电话:020-83006931535969562020-10-0917:30:57:999(2020)粤0191民初14510号原告广州星一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公告,原告,人民币,送达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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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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