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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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城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丁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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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市城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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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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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5292号原告绍兴市城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志华买卖合同纠纷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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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52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城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丁志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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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602民初5292号丁志华(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90****7393):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城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5292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48293.2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1日下午2:40在本院第28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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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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