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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盐超达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百步镇农丰村1幢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盐公(百)行罚决字[2021]00360号 浙江省海盐县公安局百步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25日下午,海盐超达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由工作人员计某英从仓库领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存在治安隐患。于2021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日常检查时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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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1 详情
    2 嘉环(盐)罚字〔2019〕107号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

    2019年6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盐县百步镇农丰村1幢的海盐超达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集成吊顶及箱包配件生产,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污水入网排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污水总排放口进行采样。经海盐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所采水样的氨氮浓度为42.1mg/l,超过《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标准(35mg/l),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本局决定立案调查。当事人注册成立于2017年11月,当事人年产1000万件集成吊顶及箱包配件技改项目于2018年6月通过环评批复,目前正在组织环保验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9年6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本局于2019年9月11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伍万肆仟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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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5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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