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佛山新地阳光油漆有限公司、珠海达普艺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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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新地阳光油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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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佛山新地阳光油漆有限公司、珠海达普艺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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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新地阳光油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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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珠海仁瑞贸易有限公司与珠海达普艺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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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仁瑞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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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珠海达普艺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市信铭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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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达普艺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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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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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 被告- 蓝为国 李小龙 杨俊 珠海达普艺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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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珠海达普艺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杨俊、蓝为国、李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珠海达普艺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暂计至2021年7月7日止的利息950.56元,罚息4165.99元,复利7937.1元,合计2013053.65元;二、判令被告珠海达普艺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自2021年7月8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950.56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020年6月22日的一年期的LPR加210BP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三、判令被告珠海达普艺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律师费64826元;四、判令被告珠海达普艺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违约金20000元;以上一至四项暂合计2097879.65元。五、判令被告杨俊、蓝为国、李小龙对被告珠海达普艺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第一至四、六项债务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珠海达普艺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杨俊、蓝为国、李小龙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四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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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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