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19]712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在2018年度“管理费用-福利费”、“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科目中列支与公司取得收入无关的个人消费的费用,共计2976.00元。你单位在“管理费用-差旅费”中列支一笔无票据费用,金额3108.00元。上述费用已在2018年度结转损益。对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款之规定,应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084.00元。该公司2018年度自行申报可结转以后年度的亏损额为13363417.20元,调整后可结转以后年度的亏损额为13357333.20元,故应补缴该公司2018年企业所得税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处以罚款2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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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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