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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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斌、深圳市车教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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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李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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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深圳市联合通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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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联合通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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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张有为、深圳市车教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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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张有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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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吴赛花、陈俊洪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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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吴赛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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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王炼、深圳市车教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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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王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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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王炼、深圳市车教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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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王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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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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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执20832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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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07民初940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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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9408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联合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车教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汇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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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7民初9408号深圳市车教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汇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龙双英与被告深圳市车教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汇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7民初940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租赁车辆,即长安奔奔品牌EV260型号车辆,车牌号为粤BDD8655,并保证车辆状况完好,若有损坏被告承担维修费用(车辆购买的原价为:82500元)。2、被告须从2022年2月3日开始继续向原告支付每月租金2208元,直到被告归还原告车辆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28日14时30分在坪地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法院联系人:刘晓烨电话:0755-8409939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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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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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60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唐雪竹 被告- 深圳市车教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合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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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7民初6090号 深圳市车教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唐雪竹与被告深圳市车教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两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两方公告送达(2022)粤0307民初6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车教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唐雪竹支付购车款132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2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的1.5倍标准,自2021年8月8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联合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对于判项一确定的被告深圳市车教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唐雪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元,由被告深圳市车教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唐雪竹预交的73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车教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3元,拒不缴纳,本院予以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注:本公告于2022年5月25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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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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