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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源投资

    广西天源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凭祥市浦寨天源水果交易市场(天源货场)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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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民终9083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 刘爱发 被上诉人- 广西天源投资有限公司 林云华 陈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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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刘爱发因与被上诉人林先霖、广西天源投资有限公司、陈康华、覃小玲、林先飞、林云华、林云珠、陈桢,原审第三人刘香爱、林月云、陈辉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民终908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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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2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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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桂0103民初1059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刘爱发 被告- 林云珠 陈康华 林云华 陈桢 林先飞 广西天源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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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刘爱发诉被告林先霖、广西天源投资有限公司、陈康华、覃小玲、林先飞、林云华、林云珠、陈桢,第三人刘香爱、林月云、陈辉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由于原告刘爱发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10593号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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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20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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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桂0103民初1059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刘爱发 被告- 林云珠 林云华 陈桢 林先飞 广西天源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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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刘爱发诉被告林先霖、广西天源投资有限公司、陈康华、覃小玲、林先飞、林云华、林云珠、陈桢,第三人刘香爱、林月云、陈辉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103民初10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林先霖向原告刘爱发支付5776072.08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5776072.08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林先霖向原告刘爱发支付律师费40000元;三、被告广西天源投资有限公司、陈康华、覃小玲、林先飞、林云华、林云珠、陈桢对林先霖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保证人广西天源投资有限公司、陈康华、覃小玲、林先飞、林云华、林云珠、陈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保证人林先霖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刘爱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031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08031元,由原告刘爱发负担54667元,由被告林先霖、广西天源投资有限公司、陈康华、覃小玲、林先飞、林云华、林云珠、陈桢共同负担5336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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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22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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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桂0103民初1059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刘爱发 被告- 林云珠 陈康华 陈辉 覃小玲 林先霖 林云华 林月云 陈桢 林先飞 广西天源投资有限公司 刘香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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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刘爱发诉陈桢,林云华,林云珠,林先霖,林先飞,覃小玲,陈康华,广西天源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刘香爱、林月云、陈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1059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申请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追加第三人)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1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A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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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0
    5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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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桂0103民初1059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刘爱发 被告- 林云珠 陈康华 覃小玲 林先霖 林云华 陈桢 林先飞 广西天源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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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刘爱发诉林先霖、广西天源投资有限公司、陈康华、覃小玲、林先飞、林云华、林云珠、陈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为(2018)桂0103民初1059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十三A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审判长:唐东旭,联系电话:0771-567957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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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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