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广州市冠羊水泵电机有限公司与马光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05民初1665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冠羊水泵电机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1-02-19 | 2021-06-02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105民初16654号广州市冠羊水泵电机有限公司与马光良与广州市益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肖鹏、王璧京、廖凤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05民初1665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冠羊水泵电机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益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廖凤玲 肖鹏 马光良与广州市益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王璧京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16654号广州市益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璧京:本院受理广州市冠羊水泵电机有限公司与马光良与广州市益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肖鹏、王璧京、廖凤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16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马光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冠羊水泵电机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4813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冠羊水泵电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6元,由原告负担128元,被告负担58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8000442021-02-2015:45:41:70联系人:韦晓明、庄钊豪(2020)粤0105民初16654号广州市冠羊水泵电机有限公司与马光良与广州市益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肖鹏、王璧京、廖凤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广州市益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璧京:1159080 收起
...
展开
|
2021-02-19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