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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翔鑫

    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香雅路12号5栋1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2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5

    法律诉讼2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张明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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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27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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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6-28 2021-09-28
    2

    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与桂小安、付归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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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48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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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6-28 2021-08-09
    3

    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丁彦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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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473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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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6-25 2021-08-03
    4

    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与樊耀祖、东莞市长安卡勤特五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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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1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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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6-04 2021-08-15
    5

    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与丁相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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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153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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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3-31 2021-05-24
    6

    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与付调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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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37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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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3-24 2021-06-09
    7

    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东某、曾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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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保6818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
    曾某无执行实施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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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1-04-13
    8

    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与桂仙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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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153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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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2-25 2021-04-20
    9

    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与冷从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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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117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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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2-09 2021-02-23
    10

    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与熊圣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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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108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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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1-10 2021-01-0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1972民初168号之一公告判决(东莞市长安卡勤特五金制品厂、樊耀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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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1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樊耀祖 东莞市长安卡勤特五金制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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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168号之一东莞市长安卡勤特五金制品厂、樊耀祖(36042419870104xxxx):原告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长安卡勤特五金制品厂、樊耀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1972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长安卡勤特五金制品厂(樊耀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221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2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以221000元为限)给原告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0元、保全费1625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83元,被告东莞市长安卡勤特五金制品厂、樊耀祖负担7082元(受理费5457元、保全费162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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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0
    2

    (2021)粤1972执4724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公告(吴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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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47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吴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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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4724号吴超: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2民初6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连执行费(利息暂计)合计472622.04元;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虚假报告、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被执行人亦需依据执行传票,于传票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到虎门人民法庭接收询问(需自行与案件经办人员约定具体时间)。另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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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7
    3

    (2020)粤1972民初15357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丁相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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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153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丁相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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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15357号之一丁相会(公民身份号码为36042419610707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相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1535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丁相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7000元及违约金(以12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4月3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且以127000元为限);二、驳回原告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4086.29元,由被告丁相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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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2
    4

    (2021)粤1972民初2799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张明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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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27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张明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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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2799号张明明(公民身份号码为45032419880826XXXX):本院审理的原告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及财产保全)、查封清单、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审限告知书。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69000元及滞纳金(以369000元为基数,按每日5%的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1年6月24日9时15分在大岭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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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9
    5

    (2021)粤1972执933号限制消费令公告(丁先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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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9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丁先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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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933号丁先锋: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先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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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9
    6

    (2021)粤1972民初168号公告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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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1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长安卡勤特五金制品厂 樊耀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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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168号东莞市长安卡勤特五金制品厂、樊耀祖(36042419870104xxxx):原告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长安卡勤特五金制品厂、樊耀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转普)、查封清单(No.0061706)。原告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付清拖欠货款221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21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7月1日计算至付清所有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20日为74992.67元,以221000元为限);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5月20日10时0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法庭第二速裁庭(长安镇莲湖路55号新安居委会内)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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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8
    7

    (2021)粤1972执933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丁先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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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9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丁先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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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933号丁先锋: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先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2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缴纳诉讼费1120.55元、执行费50元,合计1170.55元,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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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8
    8

    (2020)粤1972民初15357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丁相会(公民身份号码为36042419610707XXX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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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153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丁相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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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15357号丁相会(公民身份号码为36042419610707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丁相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审限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8月26日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30日为62314.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1年3月18日9时15分在本院大岭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进行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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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5
    9

    (2020)粤1972民初6700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丁彦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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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67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丁彦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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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6700号之一丁彦林(公民身份号码为36042419810908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6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丁彦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000元及违约金(以7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3‰的标准自2019年9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且违约金以70000元为限);二、驳回原告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2951.6元,由被告丁彦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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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10

    (2020)粤1972执7931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丁先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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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79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丁先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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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7931号丁先锋: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德翔鑫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先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20年9月26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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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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