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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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金成云、都庆兰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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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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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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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财保38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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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财保381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海水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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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财保381号深圳海水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方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1)粤0307财保3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金成云、都庆兰、深圳海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92854.67元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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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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