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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安保安

    浙江浙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永茂西路66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仑人社罚决字﹝2020﹞23号 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仑人社罚决字+[2020]第5号当事人名称:浙江浙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永茂西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AF1X98P根据群众来电举报,本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对你单位涉嫌使用童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0年1月6日开始使用孙X(女,汉族,2005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8********1026),从事监控室看监控工作至2020年5月21日。在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共计4个月16天),孙X未满16周岁,属于童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有害于孙X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维护,违反了《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调查(询问)人、被检查(勘验)人和收件人的身份;3、孙X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孙X真实的出生日期;4、孙XX提供的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对孙XX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孙XX的身份信息和工作单位以及孙XX未在浙江浙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承包春晓世茂物业的保安业务)上过班的事实;5、对孙X询问笔录一份、对你单位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二份、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使用童工孙X的时间和事实。6、你单位提供的应聘登记表、劳动合同、员工花名册、工资签字单、打卡记录表及员工考勤表等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使用了童工孙X的时间和事实;+++++++++++++++++++++++++++++++++++++++++++++++++++++++++++++++++++++++++++++++++++++++++++++++++++++++++++++++++++++++++++++++++++++++++++++++++++++++++++++++++++++++++++++++++++++++++++++++++++++++++++++++++++++++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因当事人孙X使用其姐姐孙XX的身份证明导致使用童工的行为,符合《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本机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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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9 详情
    2 杭西公(玉)行罚决字[2020]00709号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玉泉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用人单位浙江浙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自2020年2月15日开始与流动人口周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2726********2837,河南省周口市人)建立劳动关系后,一直未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于2020年2月25日被公安机关日常检查时发现。浙江浙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浙江浙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三日内改正、给予浙江浙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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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6 详情
    3 杭西公(玉)行罚决字[2020]00692号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玉泉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用人单位浙江浙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自2020年2月16日开始与流动人口刘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98年01月11日,河南省南阳市人)建立劳动关系后,一直未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于2020年2月25日被公安机关日常检查时发现。浙江浙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浙江浙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三日内改正、给予浙江浙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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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5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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