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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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石狮新燕服饰有限公司、韩新进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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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汇林印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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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张连成、石狮汇林印花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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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汇林印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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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石狮汇林印花有限公司、泉州梅兰服装有限公司、胡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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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汇林印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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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石狮汇林印花有限公司、泉州梅兰服装有限公司、胡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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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胡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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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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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泉州梅兰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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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39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汇林印花有限公司 被告- 泉州梅兰服装有限公司 胡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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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泉州梅兰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狮汇林印花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梅兰服装有限公司、胡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392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54520元,并按中华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九日承办法官:李美好书记员:陈莹莹联系电话:0595-886175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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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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