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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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30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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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309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深圳市振昇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住宅工程管理站 深圳市军兴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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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3093号胡晓鹏、陈育展::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军兴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育展、胡晓鹏、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深圳市住宅工程管理站、第三人深圳市振昇工程有限公司、黄志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2309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育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军兴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25802.21元及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225802.21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23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军兴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48元(原告已预交47549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陈育展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549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陈育展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5348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及原告深圳市军兴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二审法院改判(2020)粤0307民初2309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陈育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深圳市军兴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25802.21元及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225802.21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7年8月25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20)粤0307民初2309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由胡晓鹏与陈育展共同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4225802.21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4225802.21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7年8月25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深圳市振升工程有限公司、黄志辉就陈育展、胡晓鹏应向上诉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深圳市住宅工程管理站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二审诉讼费由五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以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祝伟莹电话:0755-2892348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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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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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30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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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309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深圳市振昇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住宅工程管理站 深圳市军兴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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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3093号胡晓鹏、陈育展: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军兴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育展、胡晓鹏、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深圳市住宅工程管理站、第三人深圳市振昇工程有限公司、黄志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现向你(们)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23093号的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答辩状、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二〇年十一月五日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8号民三庭收件人:祝伟莹电话:0755-28923488注:本公告于2020年11月5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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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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