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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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润铂会展有限公司与云南泡露达演艺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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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润铂会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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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若磊与云南泡露达演艺经纪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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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若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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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润铂会展有限公司与云南泡露达演艺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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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润铂会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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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润德心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云南泡露达演艺经纪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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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淄博润德心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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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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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02民初74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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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740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民胜利堂管理处 当事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泡露达演艺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刘峰与云南泡露达演艺经纪有限公司 泡露达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云南泡露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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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7405号泡露达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刘峰、云南泡露达演艺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民胜利堂管理处与云南泡露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泡露达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刘峰与第三人云南泡露达演艺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02民初7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云南泡露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民胜利堂管理处支付欠付租金89493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二、驳回原告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民胜利堂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55元,由原告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民胜利堂管理处负担15933元,由被告云南泡露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622元。”自公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O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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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 |
2 |
(2021)云0102民初74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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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740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民胜利堂管理处 当事人- 云南泡露达演艺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刘峰与云南泡露达演艺经纪有限公司 泡露达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云南泡露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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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7405号泡露达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刘峰、第三人云南泡露达演艺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民胜利堂管理处与云南泡露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泡露达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刘峰与第三人云南泡露达演艺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云南泡露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胜利堂剧场演出会议合作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云南泡露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所欠租金(计算至2019年1月20日为246.93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罚息支付违约金;3、请求判令被告泡露达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刘峰在出资义务范围内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6日9时30分在五华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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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
3 |
(2019)云0102民初45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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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454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润铂会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泡露达演艺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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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4542号云南泡露达演艺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明润铂会展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一审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02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昆明润铂会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由原告昆明润铂会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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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
4 |
(2019)云0102民初45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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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454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润铂会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泡露达演艺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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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4542号云南泡露达演艺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19)云0102民初4542号原告昆明润铂会展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费用2.5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黑林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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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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