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原告江西爱俐仕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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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824民初5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爱俐仕箱包有限公司 被告- 周水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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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水平: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爱俐仕箱包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赣0824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水平应支付原告江西爱俐仕箱包有限公司货款1558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1558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5%计息,自2019年4月24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水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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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7 |
| 2 |
原告江西爱俐仕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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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824民初5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爱俐仕箱包有限公司 被告- 周水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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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水平: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爱俐仕箱包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二O二二年三月十八日承办法官:张春林电话:0796-260256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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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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