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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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税一稽罚[2019]606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检查人员于2018年12月19日依法对你单位取得芜湖康晨铜业有限公司专用发票情况进行检查。经调查核实,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你单位从供应商虹桥铜店林阿兴处采购铜带、铜丝,然后取得林阿兴提供的第三方芜湖康晨铜业有限公司已被证实虚开的5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见附件1:乐清市强盛弹簧有限公司涉案发票明细。这59份发票共计金额5581778.92元,税额合计948902.38元,价税合计6530681.30元。进项税额948902.38元已申报抵扣。货款6530681.30元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由于你单位2015年及2016年财务混乱、成本核算不准确,故对你单位2015年及2016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2015-2016年你单位自行申报的应税所得率为4.01%和4.68%,浙江省盈利企业行业平均应税所得率为7.13%和7.30%,故对你单位2015年企业所得税按7.13%核定征收,2016年企业所得税按7.30%核定征收。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国务院关于修改的规定》(国务院令第4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等有关规定处罚决定:1.对你单位所偷的增值税948902.38元罚款0.6倍,计569341.43元。2.对你单位所偷的城市维护建设税66423.17元罚款0.6倍,计39853.90元。3.对你单位所偷的企业所得税315164.72元罚款0.6倍,计189098.83元。以上应缴款项798294.1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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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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