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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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省犍为凤生纸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徐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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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21333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四川省犍为凤生纸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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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3-27 | 2021-03-29 |
2 |
四川省犍为凤生纸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晓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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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23民初196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省犍为凤生纸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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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为县人民法院 | 2019-12-09 | 2020-02-17 |
3 |
李光寿与四川省犍为凤生纸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倍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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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23民初20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光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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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为县人民法院 | 2019-03-07 | 2019-04-22 |
4 |
李光寿与重庆倍宜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犍为凤生纸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臻霖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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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23民初20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光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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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为县人民法院 | 2018-12-10 | 2019-03-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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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1123民初2043号原告李光寿与被告四川省犍为凤生纸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倍宜贸易有限公司、云南臻霖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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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23民初20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光寿 被告- 四川省犍为凤生纸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倍宜贸易有限公司 云南臻霖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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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光寿与被告四川省犍为凤生纸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倍宜贸易有限公司、云南臻霖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8)川1123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李光寿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368元,由原告李光寿承担。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川1123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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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
2 |
(2018)川1123民初2043号原告李光寿与被告重庆倍宜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犍为凤生纸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追加被告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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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23民初20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光寿 被告- 重庆倍宜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省犍为凤生纸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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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123民初2043号原告李光寿与被告重庆倍宜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犍为凤生纸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购货款329230.4元和退货款8700元,共计337930.4元;并从2018年4月20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付清为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重庆倍宜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你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3月4日9:3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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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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