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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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沈爱萍与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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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23民终280号 | - |
上诉人-沈爱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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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07 | 2020-06-17 |
2 |
胡宇与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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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执153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胡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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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3-19 | 2020-12-27 |
3 |
马嘉阳与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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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执154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马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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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3-19 | 2020-12-27 |
4 |
赵启满诉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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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3民终1823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赵启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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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9 | 2020-02-12 |
5 |
沈爱萍与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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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301民初2139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沈爱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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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2019-11-28 | 2020-06-17 |
6 |
李德美、王啟荣等与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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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301民初2143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李德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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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2019-11-28 | 2020-02-28 |
7 |
陈金枝、何家明等与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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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301民初2229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何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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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2019-11-25 | 2020-04-28 |
8 |
董思远与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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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301民初2382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董思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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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2019-11-20 | 2020-03-20 |
9 |
杨秋丽与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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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301民初2381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杨秋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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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2019-11-20 | 2020-03-20 |
10 |
黎佐萍与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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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301民初2098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黎佐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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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2019-11-19 | 2020-03-2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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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云民终34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永志强 被告- 高文 黄梅 袁善钧 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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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G61 | 2017-09-05 |
2 | (2016)云01民初5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永志强 被告- 高文 黄梅 袁善钧 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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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G61 | 2017-09-05 |
3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永志强 被告- 高文 缪轶 赵元新 黄梅 袁善钧 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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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G90G91中缝 | 2017-05-14 |
4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永志强 被告- 高文 黄梅 袁善钧 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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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上海金融法院 | G90G91中缝 | 2017-05-1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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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云01执1995号 |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2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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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云01民初28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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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民初289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高文 被告- 张江红 永志强 黄梅 袁善钧 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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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民初2891号永志强、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文诉被告张江红、第三人永志强、黄梅、袁善钧、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云01民初289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二办公区知识产权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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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
2 |
(2018)云01执异11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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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执异115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高文 被告- 永志强 黄梅 袁善均 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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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执异1155号永志强、黄梅、袁善均、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文与被执行人永志强、黄梅、袁善均、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江红对本院的查封行为不服,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18)云01执异1155号执行裁定书:异议人张江红的异议请求成立。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审判庭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复议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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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1 |
3 |
(2017)云0102民初23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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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23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胡宇 当事人- 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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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2334号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宇诉被告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02民初2334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宇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该笔借款自2016年2月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二、被告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胡宇已付的保全保险费人民币28896元;三、被告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胡宇其他的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368元、保全诉讼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北门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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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
4 |
(2017)云0102民初23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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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23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马嘉阳 当事人- 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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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2336号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嘉阳诉被告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02民初2336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嘉阳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该笔借款自2016年2月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二、被告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嘉阳已付的保全保险费人民币26544元;三、被告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马嘉阳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252元、保全诉讼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北门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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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
5 |
(2016)云0102民初23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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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23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马嘉阳 当事人- 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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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2336号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嘉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正;2、判令被告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截止到2016年12月18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币372000元,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264000元正(从2017年2月23日起至被告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偿还完毕原告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3、判令被告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律师代理费等诉讼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勤政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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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7 |
6 |
(2016)云0102民初23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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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23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胡宇 当事人- 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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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2334号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正;2、判令被告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截止到2016年12月18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币3048000元,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176000.22元正(从2017年2月23日起至被告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偿还完毕原告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3、判令被告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律师代理费等诉讼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勤政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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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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