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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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张锁根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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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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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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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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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朱风雷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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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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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严永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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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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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申请易玲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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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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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申请罗菊红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查冻扣大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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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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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申请严永梅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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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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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郭鑫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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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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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郭鑫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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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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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杨宇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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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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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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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锁根、彭小琴,第三人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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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5民初8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彭小琴 张锁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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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锁根、彭小琴、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锁根、彭小琴,第三人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5民初84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0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796号联系电话:0790-64261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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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
2 |
原告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锁根、彭小琴,第三人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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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5民初8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锁根 彭小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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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锁根、彭小琴、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赣05民初84号原告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锁根、彭小琴,第三人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通知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告知书、证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796号联系电话:0790-64261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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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3 |
申请人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张锁根、彭小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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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5执保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的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当事人- 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 张锁根 彭小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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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琴: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锁根、彭小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保全完毕,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5执保33号保全财产通知书、财产控制反馈信息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向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796号联系电话:0790-64261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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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4 |
申请执行人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王淼、林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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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执恢4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的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当事人- 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 林峰 深圳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 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 王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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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王淼: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王淼、林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5执恢4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796号联系电话:0790-64261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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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5 |
申请执行人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王淼、林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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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执恢4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的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当事人- 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 林峰 深圳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 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 王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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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王淼: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王淼、林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5执恢49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向本院报告财产及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0二0年九月二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796号联系电话:0790-64261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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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 |
6 |
原告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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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02民初66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 李小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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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生:本院受理原告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502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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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7 |
原告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严永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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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02民初66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 严永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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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永梅:本院受理原告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502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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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8 |
原告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永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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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02民初66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 黄永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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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兵:本院受理原告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502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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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9 |
原告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易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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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02民初66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 易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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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玲:本院受理原告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502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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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10 |
原告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鑫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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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02民初66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 郭鑫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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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鑫平:本院受理原告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502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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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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