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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2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7
    • 法院公告 1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2

    法律诉讼3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锋、梁亚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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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民初4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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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21-04-02 2021-05-13
    2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侨商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昌导的士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昌导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海南亿丰饮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亿丰投资有限公司、吴青展、赵子群、吴碧雄、曾桂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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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琼0106执恢1228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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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0-05-20 2020-06-11
    3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侨商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昌导的士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昌导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海南亿丰饮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亿丰投资有限公司、吴青展、赵子群、吴碧雄、曾桂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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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06执恢548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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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0-04-29 2020-05-07
    4

    海南青年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泓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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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民终20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海南青年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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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03 2020-04-08
    5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岭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尚德实业有限公司、卢德忠、曾干英、王华维、郑彩云、洪高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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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琼0106执3137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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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19-12-30 2020-04-20
    6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雪琴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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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琼0106财保314号 -

    申请人-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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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19-11-26 2019-12-19
    7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雪琴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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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琼0106财保315号 -

    申请人-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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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19-11-26 2019-12-19
    8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成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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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琼0106财保308号 -

    申请人-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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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19-11-26 2019-12-19
    9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谨玉贸易有限公司、王晓晓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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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琼0106财保319号 -

    申请人-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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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19-11-26 2019-12-19
    10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盛佳宜贸易有限公司、赵梦嫒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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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琼0106财保305号 -

    申请人-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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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19-11-26 2019-12-19

    法院公告10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郭佳 林寅剑 刘传坤 海南青年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海口龙华毛儿火锅店 李丹 陈春 海南暴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左怀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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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三版中缝 2020-01-05
    2 (2018)琼0106民初1284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叶川豪 林哲 叶秀 刘君 吴坤泰 海南问道网络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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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G08 2019-06-27
    3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海口绿康岛种养专业合作社 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徐明智 李雪莲 杜传庆 王山 吴多江 徐明昌 海南泓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李宏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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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G47 2019-03-10
    4 - -

    原告-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哲 叶秀 刘君 吴坤泰 海南问道网络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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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G63 2018-11-15
    5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泓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李宏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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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G21 2018-11-13
    6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泓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李宏斌 韩义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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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G21 2018-11-13
    7 (2018)琼0106民初13834号之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洪高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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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G67 2018-08-21
    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海口龙华嘉强酒店 云大强 柏承梓 黄建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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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G48 2018-08-15
    9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岭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尚德实业有限公司 卢德忠 曾干英 王华维 郑彩云 洪高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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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G92 2018-02-08
    10 (2017)琼0108民初1952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海南青年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美丽道文化艺术中心有限公司 海口西湖铭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郑国华 杨镇 陈焕琴 张杰 第三人- 沈桂林追偿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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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G30 2017-08-03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琼0108执4271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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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执42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佳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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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4271号黄佳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佳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42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5408.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违约金【截止至2020年10月28日的利息3356.47元、罚息103.76元;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以15540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付;违约金计收的总额不得超过所欠借款本息及费用总金额的20%,并且利息、罚息、违约金的计收总和不应超过所欠借款本金的年利率24%】;二、向申请执行人财产保全保险费800元、律师服务费14412.2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四、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511.22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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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9
    2

    (2021)琼0108执4077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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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执407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志伟 沈虹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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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4077号陈志伟、沈虹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志伟、沈虹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40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另计);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11136元、律师服务费266591.22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四、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2170.04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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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9
    3

    (2021)琼0108民初7005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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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民初70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符育壮 符晓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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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7005号符晓星:本院受理原告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符育壮、符晓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符育壮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2585.85元,截止至2021年02月23日止拖欠的利息6912.05元(含罚息),并从2021年02月24日起以拖欠的借款本金132585.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付利息,及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的年利率12%水平上加收50%的罚息,即18%计付罚息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符育壮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7899.58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二符晓星对诉讼请求第1、2、5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由被告二符晓星对被告一符育壮欠付原告债权限额24万元之外的全部款项向原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5、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一切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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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6
    4

    (2021)琼0108执3718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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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执371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思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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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3718号陈思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思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37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9234.8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违约金(另计);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7461.79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四、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787.07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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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9
    5

    (2021)琼0108执3719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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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执371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洪涛 张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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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3719号洪涛、张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涛、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37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44539.2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违约金(另计);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9599.45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四、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387.61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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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9
    6

    (2021)琼0108执3720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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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执372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卢凤春 黄金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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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3720号卢凤春、黄金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凤春、黄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37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60077.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违约金(另计);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23538.01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1202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四、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492.44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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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9
    7

    (2021)琼0108执3595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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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执35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 当事人-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冰冰 冯凌 冯学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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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3595号王冰冰、冯凌、冯学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与被执行人王冰冰、冯凌、冯学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35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王冰冰、冯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9531.8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违约金(另计);二、被执行人王冰冰、冯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800元、律师服务费6288.72元;三、被执行人冯学强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64.81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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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6
    8

    (2021)琼0108执3399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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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执339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柯磊 柯亚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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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3399号柯亚孝、柯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柯亚孝、柯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33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柯亚孝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18468.49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另计);二、柯亚孝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服务费9873.88元;三、柯磊对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18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914.83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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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7
    9

    (2020)琼0108民初143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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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08民初1431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宝仁 沈虹余 陈志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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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14318号之一张宝仁: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对原告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伟、张宝仁、沈虹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琼0108民初1431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琼0108民初14318号民事判决书第21页正数第八行“三亚市河东区榆亚路林达酒店A幢第二层房屋”补正为“三亚市河东区榆亚路林达酒店A幢第二层房屋[土地房屋权证号:三土房(2006)字第6067号]”。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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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6
    10

    (2020)琼0108民初14320号原告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爱晚亭餐饮有限公司、陈志伟、张宝仁、沈虹余、陈志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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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08民初1432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志清 张宝仁 陈志伟 海口爱晚亭餐饮有限公司 沈虹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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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14320号张宝仁、陈志清:本院受理原告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爱晚亭餐饮有限公司、陈志伟、张宝仁、沈虹余、陈志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本案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口爱晚亭餐饮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8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止至2020年10月30日的利息(含罚息)601699.66元;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以5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1125%计付];二、被告海口爱晚亭餐饮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10672元、律师服务费258343.71元;三、被告陈志伟、张宝仁、沈虹余、陈志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陈志伟、张宝仁、沈虹余、陈志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口爱晚亭餐饮有限公司追偿;五、确认原告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志伟名下的位于三亚市河东区榆亚路林达酒店A幢第二层房屋享有抵押权,若本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原告未受清偿的,原告有权依照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以上述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95.01元(原告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5.01,被告海口爱晚亭餐饮有限公司、陈志伟、张宝仁、沈虹余、陈志清共同负担584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海口爱晚亭餐饮有限公司、陈志伟、张宝仁、沈虹余、陈志清共同负担49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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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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