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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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黎清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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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782执3406-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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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4-30 |
2 |
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白会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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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759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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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6-07 |
3 |
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彭泽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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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764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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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6-07 |
4 |
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敬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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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761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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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6-07 |
5 |
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童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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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762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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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5-20 |
6 |
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赤峰利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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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758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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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6-07 |
7 |
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赵春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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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765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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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6-07 |
8 |
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邓其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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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587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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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4-17 | 2021-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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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韦佳钿、深圳市乾丰联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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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782民初136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乾丰联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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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5-06 |
10 |
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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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782执3412号之二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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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3-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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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91民初12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王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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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21 | 2019-06-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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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执43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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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437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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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4375号杜鹏:申请执行人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693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43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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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2 |
(2021)粤0309执423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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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423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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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4235号侯著飞:申请执行人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693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42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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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3 |
(2020)粤0309民初2100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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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100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姜海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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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1007号姜海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海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21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姜海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91800元及违约金9180元;二、驳回原告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4元,由原告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54元,由被告姜海军负担1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本公告于2021年6月2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陶源联系电话:0755-2105083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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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4 |
(2020)粤0309民初2101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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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1013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孙庆昊 绿园区孙庆昊货运服务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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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1013号绿园区孙庆昊货运服务部、孙庆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园区孙庆昊货运服务部、孙庆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21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绿园区孙庆昊货运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6984元及违约金5698.4元;二、被告孙庆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75元,由被告绿园区孙庆昊货运服务部、孙庆昊负担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本公告于2021年6月2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陶源联系电话:0755-2105083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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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5 |
(2020)粤0309民初2101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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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101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宏运丰行物流有限公司 曲敬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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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1012号长春宏运丰行物流有限公司、曲敬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宏运丰行物流有限公司、曲敬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21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春宏运丰行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81129.12元元及违约金8112.91元;二、被告曲敬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6元,由原告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24元,由被告长春宏运丰行物流有限公司、曲敬峰负担11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本公告于2021年6月2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陶源联系电话:0755-2105083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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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6 |
(2021)粤0309执423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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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423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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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4237号黄义润:申请执行人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693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42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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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7 |
(2021)粤0309执48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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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482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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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4822号张长远:申请执行人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693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48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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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8 |
(2021)粤0309执37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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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377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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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3774号杜面焕:申请执行人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288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37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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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9 |
(2021)粤0309执460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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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460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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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4607号李江玲、张利明:申请执行人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693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46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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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10 |
(2020)粤0309民初2088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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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088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费冬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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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费冬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费冬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20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费冬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65485.5元及违约金19645.65元;二、驳回原告浙江车闪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公告单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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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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