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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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卫公罚【2021】03号 | 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1年3月22日,本机关对位于嘉兴市南湖区长水街道商务大道626号5-12层的嘉兴市禾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最终查实:嘉兴市禾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王某某、钟某共2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陆佰元(600元)。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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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详情 |
2 | 嘉经开公(长水)行罚决字[2019]50187号 | 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长水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5月22日上午,嘉兴市禾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对1103房间来访人员未进行相关登记,另查明该来访人员经该单位地下车库进入该单位内部,该单位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存在治安隐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限期整改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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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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