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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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张碧蓉、姜艳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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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姜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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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张碧蓉与云南桃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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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碧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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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云南桃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张碧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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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云南桃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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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彭丽娟、云南桃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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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彭丽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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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张震、李存孝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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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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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姜凯与云南桃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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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姜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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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王莉与云南桃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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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王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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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李红梅与云南桃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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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李红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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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张娇与云南桃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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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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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易慧颖与云南桃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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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易慧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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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云01执异17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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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执异17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云南桃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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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张震、李存孝、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云南桃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震与李存孝、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云南桃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唐云风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19)云01执异171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唐云凤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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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
| 2 |
(2019)云0102民初134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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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349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彭丽娟 被告- 云南桃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李存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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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3495号云南桃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李存孝:本院受理原告彭丽娟与被告云南桃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李存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云0102民初13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桃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彭丽娟偿还借款本金574000元;二、驳回原告彭丽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40元,由被告云南桃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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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
| 3 |
(2019)云0102民初8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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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88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碧蓉 被告- 云南桃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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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881号云南桃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碧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02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桃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碧蓉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1.25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64.02万元及以71.2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云南桃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原告张碧蓉赔偿律师费人民币17000元;三、被告云南桃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原告张碧蓉赔偿保全担保费人民币55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74元、保全诉讼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云南桃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北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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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
| 4 |
(2019)云0102民初134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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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349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彭丽娟 被告- 云南桃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李存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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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3495号云南桃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李存孝:本院受理原告彭丽娟诉云南桃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李存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丽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74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全部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昆明市普吉路298号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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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
| 5 |
(2019)云0102民初8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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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88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碧蓉 当事人- 云南桃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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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881号云南桃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碧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71、25万元并支付利息64.02万元,合计135.27万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年1月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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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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