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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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郝康敏、徐远运、深圳市瑞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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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保2952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郝康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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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1-01-11 |
2 |
深圳市瑞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杨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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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577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瑞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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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02 | 2021-01-05 |
3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彭某春、深圳市瑞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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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2888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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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8-06 | 2020-09-16 |
4 |
周了香、广东瑞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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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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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郝康敏、徐远运、深圳市瑞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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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郝康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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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深圳市瑞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杨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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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瑞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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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彭某春、深圳市瑞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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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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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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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5677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部分未履行 | 2021-04-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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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04民初719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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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71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瑞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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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4民初7190号广东瑞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周了香与被告广东瑞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4民初719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把荣威EI6混动汽车退给被告,车牌号为粤BF45201,车辆价值228100元。被告赔偿违约金35000元及买车钱100000及精神损失10000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4月22日09时15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法院联系人:曾杏颖电话:2198186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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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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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71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周了香 当事人- 广东瑞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曾杏颖 被告- 广东瑞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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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4民初7190号 广东瑞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周了香与被告广东瑞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4民初719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把荣威EI6混动汽车退给被告,车牌号为粤BF45201,车辆价值228100元。被告赔偿违约金35000元及买车钱100000及精神损失10000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4月22日09时15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院联系人:曾杏颖 电话:21981867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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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
3 |
(2020)粤0309民初1050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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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050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瑞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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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0508号徐远运、深圳市瑞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告郝康敏与被告徐远运、深圳市瑞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1050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25,00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自2020年2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6月16日,其后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以上合计人民币2,125,000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7月30日16时3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请于开庭前十分钟在开庭地点进行证据交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法院联系人:谭佩佩电话:0755-2105024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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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4 |
(2019)粤0304民初45771号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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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577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瑞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杨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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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45771号杨威: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瑞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回车辆并支付剩余租金40800元(3400*12)、违约金12240元(40800*0.3)、车辆尾付款35000元,以上共计880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12月12日16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在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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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
5 |
(2019)粤0304民初45771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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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5771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瑞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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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45771号之一杨威: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瑞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4民初4577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深圳市瑞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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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
6 |
(2019)粤0304民初32888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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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2888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彭长春 深圳市瑞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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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2888号彭长春: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彭长春、深圳市瑞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无法向你送达(2019)粤0304民初32888号民事裁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4民初328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70元,减半收取151.3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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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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