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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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侯正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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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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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叶婧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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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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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李华娣、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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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李华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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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张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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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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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史卫南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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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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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陈算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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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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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饶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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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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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余进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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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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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李海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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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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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韦比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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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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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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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中一法民三初字第3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 被告- 赖振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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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G44 | 2017-03-12 |
2 | (2015)中一法民三初字第3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 被告- 赖振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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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G44 | 2017-03-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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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肖红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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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5563号 | 抵押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粤富纸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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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粤富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第三人肖红云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25563号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人民币146928.28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347,389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2月31日15:00在本院开发区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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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2 |
(2021)粤2071民初1855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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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85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 被告- 侯正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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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诉侯正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向晓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古燕飞、何莉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林兆诗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1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侯正江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128643.88元,其中本金127497.15元、利息1146.73元、罚息0元、复利0元(暂计至2021年1月1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至贷款清偿之日为止);2、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位于中山市东升镇为民路10号茵华花园9幢201房【房地产他项权证编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214005534号】处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4、贷款本息金额合计128643.8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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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3 |
(2021)粤2071民初2556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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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5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 被告- 李海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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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诉李海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李海强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海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清偿本金141418.3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4月2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7337.46元;之后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不再计算,罚息、复利分别以尚欠本金、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分段确定:2021年12月31日及之前为4.802%,2022年起每年1月1日调整为(当年重定价日最近一个月五年期LPR-137个基点)×1.4倍】。二、被告李海强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有权就被告李海强名下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颐岭路19号盛华园11幢903房【他项权证: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211001335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2.23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已预交3192.23元),由被告李海强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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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4 |
(2021)粤2071民初2564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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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5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 被告- 韦比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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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诉韦比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韦比新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韦比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清偿本金252633.1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4月21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2792.15元;之后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尚欠本金、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罚息年利率6.86%计算】。二、被告韦比新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有权就被告韦比新名下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为民路10号茵华花园16幢302房【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76385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0.9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已预交5150.9元),由被告韦比新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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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5 |
(2021)粤2071民初2564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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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5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 被告- 韦比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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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诉韦比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区瑞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冯艳玲,吴妙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陈盈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5月1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韦比新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256726.37元,其中本金252633.16元、利息4093.21元、罚息0元、复利0元(暂计至2020年8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至贷款清偿之日为止);2、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位于中山市东升镇为民路10号茵华花园16幢302房【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76385号】处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贷款本息金额合计256726.3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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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6 |
(2021)粤2071民初2556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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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5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 被告- 李海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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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诉李海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区瑞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冯艳玲,吴妙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陈盈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5月1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李海强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144611.53元,其中本金141418.39元、利息3193.14元、罚息0元、复利0元(暂计至2020年7月2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至贷款清偿之日为止);2、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颐岭路19号盛华园11幢903房【他项证编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211001335号】处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贷款金额合计144611.5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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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7 |
(2020)粤2071民初1986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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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98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 被告- 杨涌 郑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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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诉杨涌、郑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杨涌、郑莉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清偿贷款本金426745.51元、利息10563.59元(暂计至2020年3月21日)。自次日起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分别以未到期本金、逾期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编号A:[住房]字[中山分]行[张家边]支行[2012]年[0047]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编号A:[住房]字[中山分]行[张家边]支行[2012]年[0047]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二、被告杨涌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有权对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翠岭路1号金华花园1区6幢1104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码: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95733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抵押顺位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59.64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杨涌、郑莉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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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8 |
(2020)粤2071民初13566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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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35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 被告- 李雄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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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诉李雄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李雄伟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雄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清偿贷款本金185345.96元、利息7731.58元(暂计至2020年4月9日)。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分别以未到期本金、逾期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涉案《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涉案《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二、被告李雄伟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有权对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芙中路51号银华花园1幢504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码: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136782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抵押顺位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0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李雄伟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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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9 |
(2020)粤2071民初1986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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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98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 被告- 杨涌 郑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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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诉杨涌、郑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魏立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群,向晓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陈盈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0日下午16时5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杨涌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437309.1元,其中本金426745.51元、利息10563.59元、罚息0元、复利0元(暂计至2020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至贷款清偿之日为止);2、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翠岭路1号金华花园1区6幢1104房【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95733号】处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4、贷款金额合计437309.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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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
10 |
(2020)粤2071民初13566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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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35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 被告- 李雄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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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诉李雄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魏立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谢宜冰,高可心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陈盈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0年9月7日下午16时0分在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李雄伟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193077.54元,其中本金185345.96元、利息7731.58元、罚息/元、复利/元(暂计至2020年4月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至贷款清偿之日为止);2、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位于中山市板芙镇芙中路51号银华花园1幢504房【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136782号】处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4、贷款金额合计193077.5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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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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