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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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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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初53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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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5-07 |
2 |
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案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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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初5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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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3-26 |
3 |
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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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初53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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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5-07 |
4 |
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案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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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初53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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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3-26 |
5 |
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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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初53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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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5-07 |
6 |
成都双流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彭州三鑫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三益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徐志刚、郑安全、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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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2689号之三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人-成都双流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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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17-08-08 | 2017-12-13 |
7 |
成都双流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彭州三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三益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徐志刚、郑安全、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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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2688号之三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人-成都双流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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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17-08-08 | 2017-12-13 |
8 |
成都双流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彭州三鑫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三益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徐志刚、郑安全、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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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2689号之二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成都双流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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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17-08-08 | 2017-10-26 |
9 |
成都双流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彭州三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三益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徐志刚、郑安全、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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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2688号之二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成都双流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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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17-08-08 | 2017-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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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成都百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龙特名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俊华、杨洪勇 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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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01执133号之一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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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2017-06-26 | 2017-12-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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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民初21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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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18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北京华语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尚亿时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富翁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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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186号高炳锋、北京尚亿时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华语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林伯昂与被告高炳锋、深圳市大富翁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尚亿时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华语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高炳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借款本金150万元给原告林伯昂,并按年利率12%计付利息,其中10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21日起计、50万元的利息2015年4月29日起计,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高炳锋已支付的9000元从利息中扣除;二、驳回原告林伯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3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林伯昂负担10,397元,被告高炳锋负担28,000元。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被告高炳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28,000元给原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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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2 |
(2021)粤0303民初21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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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18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林伯昂 被告- 北京华语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高炳锋 北京尚亿时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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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186号高炳锋、北京尚亿时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华语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伯昂诉被告高炳锋、北京尚亿时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华语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303民初2186号案件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该公告于2021年4月22日登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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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3 |
(2021)粤0303民初21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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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18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林伯昂 被告- 北京华语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高炳锋 北京尚亿时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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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186号高炳锋、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尚亿时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华语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林伯昂与被告高炳锋、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尚亿时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华语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18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逾期利息人民币1824674.91元(从2015年5月29日开始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2%每月加算利息,之后按照LPR4倍计算利息,暂计至2020年11月15日,直至被告本息付清为止;减去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9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清偿行为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共计人民币:3324674.91元。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庭审直播告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于2021年7月6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12日14时30分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法院联系人:马晓棉电话:0755-2503810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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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4 |
(2021)粤0303民初21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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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18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北京尚亿时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华语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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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186号高炳锋、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尚亿时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华语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林伯昂与被告高炳锋、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尚亿时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华语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18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逾期利息人民币1824674.91元(从2015年5月29日开始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2%每月加算利息,之后按照LPR4倍计算利息,暂计至2020年11月15日,直至被告本息付清为止;减去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9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清偿行为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共计人民币:3324674.91元。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庭审直播告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于2021年7月6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12日14时30分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法院联系人:马晓棉电话:0755-2503810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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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5 |
(2021)粤0303民初21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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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18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林伯昂 被告- 深圳市大富翁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高炳锋 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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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186号高炳锋、深圳市大富翁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林伯昂与被告高炳锋、深圳市大富翁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18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逾期利息人民币1824674.91元(从2015年5月29日开始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2%每月加算利息,之后按照LPR4倍计算利息,暂计至2020年11月15日,直至被告本息付清为止;减去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9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清偿行为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共计人民币:3324674.91元。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2021年6月2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1日09时30分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法院联系人:马晓棉电话:0755-2503810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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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6 |
(2021)粤0303民初21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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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18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大富翁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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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186号高炳锋、深圳市大富翁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林伯昂与被告高炳锋、深圳市大富翁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18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逾期利息人民币1824674.91元(从2015年5月29日开始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2%每月加算利息,之后按照LPR4倍计算利息,暂计至2020年11月15日,直至被告本息付清为止;减去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9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清偿行为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共计人民币:3324674.91元。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2021年6月2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1日09时30分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法院联系人:马晓棉电话:0755-2503810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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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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