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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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傅晶晶、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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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傅晶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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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吉丽、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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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王吉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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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赵慧娥、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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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赵慧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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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周欢、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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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周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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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孙丹丹、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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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孙丹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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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汪星星、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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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汪星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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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陈琦、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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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陈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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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桑梓桐、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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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桑梓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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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店商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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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申请执行人-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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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宁波唯真纯进出口有限公司、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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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唯真纯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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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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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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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9-04-1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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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212执3016号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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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店商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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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4065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 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店商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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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4065号店商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店商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03民初1406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款项缴纳及领取事项提示书。判决如下:被告店商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缴纳出资8133978.05元。案件受理费68738元,由被告店商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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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2 |
2 |
原告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店商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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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4065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 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店商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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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4065号店商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店商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缴纳股东出资款人民币100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02月24日10:3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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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4 |
3 |
原告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店商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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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8621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 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店商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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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8621号店商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店商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缴纳股东出资款1000万元。限你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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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4 |
原告宁波市江北运达食品商行与被告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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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117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江北运达食品商行 被告- 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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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11746号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浙0212民初11746号]原告宁波市江北运达食品商行与被告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117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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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
5 |
原告宁波新丽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店商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材料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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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49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新丽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店商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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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4901号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店商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新丽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店商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公告当事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公告当事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244318.87元;二、判令被告承担追偿所欠货款产生的交通费,电话费等费用3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限被公告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10日15时15分在本院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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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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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姚市吗哪食品经营部诉被告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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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893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余姚市吗哪食品经营部 被告- 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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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8939号之一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21FFX4):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吗哪食品经营部诉被告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2018)浙0281民初8939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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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
7 |
原告余姚市吗哪食品经营部与被告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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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89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余姚市吗哪食品经营部 被告- 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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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8939号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21FFX4):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吗哪食品经营部与被告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84450.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84450.6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18年11月8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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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0 |
8 |
原告宁波蒙牛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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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08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蒙牛乳业有限公司 被告- 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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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0860号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21FFX4):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蒙牛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61050元,判令二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5日9时30分在鄞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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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7 |
9 |
原告余姚市马太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为马太食品经营部)为与被告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店商互联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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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509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余姚市马太食品经营部 当事人- 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店商互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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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5091号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21FFX4):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姚市马太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为马太食品经营部)为与被告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店商互联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03民初5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马太食品经营部配送费15480.88元,返还保证金10000元,返还预付款9139.95元,合计34620.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666元,由被告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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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8 |
10 |
原告慈溪市观海卫镇慈旺食品店(以下简称为慈旺食品店)为与被告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店商互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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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50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慈溪市观海卫镇慈旺食品店 当事人- 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店商互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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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5092号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21FFX4):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观海卫镇慈旺食品店(以下简称为慈旺食品店)为与被告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店商互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03民初5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慈溪市观海卫镇慈旺食品店货款170777.5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716元,由被告店商互联(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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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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