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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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亿美康电商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东某、东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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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执保6287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莞市亿美康电商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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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03 |
2 |
东莞市原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亿美康电商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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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财保3348号 | 保险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原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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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0-12-18 |
3 |
东莞市亿美康电商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东某、东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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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3执1220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亿美康电商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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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9-11-11 | 2020-11-16 |
4 |
东莞市亿美康电商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和天创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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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3民初490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亿美康电商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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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9-10-09 | 2019-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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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和天创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亿美康电商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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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辖终61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和天创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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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5 | 2019-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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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原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亿美康电商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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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民终1043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亿美康电商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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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11 | 2019-12-23 |
7 |
东莞市亿美康电商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和天创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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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3民初490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亿美康电商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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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9-04-08 | 2019-12-24 |
8 |
以下统称原告)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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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3民初898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原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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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8-08-15 | 2020-01-16 |
9 |
东莞市亿美康电商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治然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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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3民初5433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亿美康电商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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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8-04-17 | 2018-07-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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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初300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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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00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亿美康电商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亿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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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30093号郭运保、东莞市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亿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荣宪波与被告郭运保、东莞市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亿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亿美康电商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30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郭运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荣宪波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该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自2020年5月1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为止;再按年利率15.4%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东莞市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亿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亿美康电商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郭运保应付原告荣宪波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荣宪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888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四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488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荣宪波已预缴受理费16590元、16590元、1708元,共计34888元,本院予以退回。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陈奕敏电话:0755-8660817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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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2 |
(2020)粤0305民初300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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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00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荣宪波 被告- 东莞市亿美康电商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亿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郭运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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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30093号郭运保、深圳市亿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荣宪波与被告郭运保、东莞市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亿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亿美康电商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30093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褚觅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4日09时30分在第133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法院联系人:陈奕敏电话:0755-8660817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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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3 |
(2020)粤0305民初300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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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00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亿美康电商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亿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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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30093号郭运保、深圳市亿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荣宪波与被告郭运保、东莞市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亿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亿美康电商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30093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褚觅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4日09时30分在第133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法院联系人:陈奕敏电话:0755-8660817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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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4 |
(2020)粤0305民初300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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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00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亿美康电商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亿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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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30093号郭运保:原告荣宪波与被告郭运保、东莞市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亿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亿美康电商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3009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郭运保向原告荣宪波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的四倍(即年17%)计算,自2020年4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为297500元,之后应继续计算至本金清偿时止】。2.判决被告东莞市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亿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亿美康电商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郭运保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褚觅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4月08日09时30分在第133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法院联系人:陈奕敏电话:0755-8660817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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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5 |
(2020)粤0305民初300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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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00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荣宪波 被告- 郭运保 东莞市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亿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亿美康电商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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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30093号郭运保:原告荣宪波与被告郭运保、东莞市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亿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亿美康电商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3009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郭运保向原告荣宪波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的四倍(即年17%)计算,自2020年4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为297500元,之后应继续计算至本金清偿时止】。2.判决被告东莞市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亿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亿美康电商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郭运保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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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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