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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瀚华

    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398
    • 法院公告 15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6

    法律诉讼39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申请执行人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延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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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陕0103执20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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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2021-07-23 2021-08-05
    2

    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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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104执956号之二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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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21-07-08 2021-08-19
    3

    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唐开智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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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104民初8204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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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21-06-30 2021-10-03
    4

    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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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1民终5955号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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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1 2021-08-18
    5

    深圳瀚华-张敏金融借款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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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104民初224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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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1-05-19 2021-07-15
    6

    申请执行人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延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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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陕0103执2060之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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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2021-05-13 2021-08-05
    7

    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左其柱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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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14363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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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4-26 2021-05-08
    8

    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李铁辉等财产保全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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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104执保671号 财产保全

    当事人-李铁辉
    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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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21-04-23 2021-06-09
    9

    成云侠与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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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陕01民终4108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成云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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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2 2021-06-30
    10

    周伟强、周锡文、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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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执1137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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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1 2021-06-07

    法院公告1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粤03执79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赵丹金 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并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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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拍卖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三版 2020-07-05
    2 (2019)湘0104民初100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杨炯 夏锋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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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G91 2019-06-06
    3 (2018)湘0204民初156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吴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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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G32 2019-05-09
    4 (2018)湘0104民初9760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谢汉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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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G51 2019-04-25
    5 (2019)湘0104民初100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杨炯 夏锋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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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G14 2019-02-26
    6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吴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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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G89 2019-01-27
    7 (2018)湘0104民初9760号之一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谢汉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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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G36 2018-12-27
    8 (2018)湘0104民初9758号之一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李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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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G36 2018-12-27
    9 (2017)粤0391民初262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田高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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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G10 2018-04-22
    10 - 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 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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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18-03-0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申请执行人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罗致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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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4662号 -

    当事人- 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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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通知书(2021)粤01执4662号罗致华:申请执行人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660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11336.74元(暂计);●交纳执行费6070.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9669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联系人:王维、徐爱兵联系电话:020-83211061、83211041办公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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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3
    2

    原告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凤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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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02民初709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王凤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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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凤潭: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凤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联系人:曾子为联系电话:0797-8306007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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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4
    3

    申请执行人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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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291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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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2914号之一邓梓欣:申请执行人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深国仲裁第264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2020)粤01执2914号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2914号限制消费令和(2020)粤01执29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被执行人黄华泉(身份号码440181199209085153)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49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对可执行的抵押房产经一拍、二拍、变卖程序均流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29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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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5
    4

    申请执行人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周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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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5779号 -

    当事人- 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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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5779号刘周: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周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57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21902.11元(暂计);交纳执行费6229元(暂计)。报告财产令内容为:你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被执行人刘周(身份证号码:430623199104283737)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66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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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1
    5

    申请执行人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亿偲通贸易有限公司、张丽珍、吴裕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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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118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吴裕君 张丽珍 广州市亿偲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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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执1185号张丽珍:申请执行人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亿偲通贸易有限公司、张丽珍、吴裕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深国仲635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2020)粤01执1815号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限制消费令和(2020)粤01执18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被执行人广州市亿偲通贸易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3401569331)及其法定代表人吴裕君(身份证号:320223197706246611)、张丽珍(身份证号码:440183198210284043)、吴裕君(身份证号码:320223197706246611)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49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天平网”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也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工商等财产情况。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丽珍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锦绣御景国际花园锦绣十七街14号1404房产及查封位于增城区荔城街金竹二路31号地下车库负一层1957车位,申请执行人为该房产的第二顺位抵押权人。该房产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4执保1318号【执行案号为(2020)粤0114执5946号】首先查封,并在处置中,本案已发函参与分配。查封被执行人吴裕君名下在中山市的两部车辆档案(车辆均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9月18日,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已轮候查封的1404房是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抵押物,是第二顺位抵押权人,房产现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处置中,本院发函参与分配,待分配结果。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18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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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5
    6

    申请执行人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亿偲通贸易有限公司、张丽珍、吴裕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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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118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吴裕君 张丽珍 广州市亿偲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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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1185号广州市亿偲通贸易有限公司、吴裕君:申请执行人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亿偲通贸易有限公司、张丽珍、吴裕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深国仲635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2020)粤01执1815号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限制消费令和(2020)粤01执18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被执行人广州市亿偲通贸易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3401569331)及其法定代表人吴裕君(身份证号:320223197706246611)、张丽珍(身份证号码:440183198210284043)、吴裕君(身份证号码:320223197706246611)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49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2020)粤01执18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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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2
    7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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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3民初13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李登高 陈丽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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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丽梅、李登高:本院受理的(2020)云0103民初1371号原告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丽梅、李登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被告陈丽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尚欠借款本金18032.56元;二、被告陈丽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10月14日止的催收工本费500元、罚息982.34元、贷后管理费1920元;三、被告陈丽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4月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75%计算);四、驳回原告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李登高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元由被告陈丽梅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电话:0871-6488425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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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30
    8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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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3民初138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何洪明 兰秀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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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洪明、兰秀琼:本院受理的(2020)云0103民初1381号原告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洪明、兰秀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被告何洪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尚欠借款本金104406.19元;二、被告何洪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10月14日止的催收工本费500元、罚息1668.08元、贷后管理费13800元;三、被告何洪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9月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75%计算);四、驳回原告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兰秀琼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62元由被告何洪明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电话:0871-6488425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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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30
    9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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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3民初13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罗成 乐树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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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树芬、罗成:本院受理的(2020)云0103民初1367号原告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树芬、罗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被告乐树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尚欠借款本金5490.80元;二、被告乐树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10月14日止的催收工本费500元、罚息173.09元、贷后管理费900元;三、被告乐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5月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65%计算);四、驳回原告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罗成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乐树芬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电话:0871-6488425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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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30
    10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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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3民初136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黄正燚 邓建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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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正燚、邓建芳:本院受理的(2020)云0103民初1362号原告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正燚、邓建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被告黄正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尚欠借款本金27236.42元;二、被告黄正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10月14日止的催收工本费500元、罚息608.19元、贷后管理费3600元;三、被告黄正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75%计算);四、驳回原告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邓建芳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1元由被告黄正燚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电话:0871-6488425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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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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