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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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山市赛丽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肖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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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中山市赛丽石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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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广州依帕克斯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山市赛丽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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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依帕克斯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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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广东晨宝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赛丽石建材有限公司、卿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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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晨宝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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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广东晨宝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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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晨宝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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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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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3221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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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221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中山市赛丽石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肖宜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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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赛丽石建材有限公司诉肖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陈立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许小燕,张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洪永泰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3日上午10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万元及利息¥5254.18元(利息以17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楚之日起止,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15日);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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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2 |
(2021)粤2071民初7744号裁判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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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774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中山市赛丽石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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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赛丽石建材有限公司诉肖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77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赛丽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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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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