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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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与张国彬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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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231执105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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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09-29 |
2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与程勇,黄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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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231民初48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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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9-17 | 2021-09-24 |
3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与汤克刚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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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231执105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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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29 |
4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与周波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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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231执1090号 | - |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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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11 |
5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与高朝中,王晓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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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31执恢8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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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06 |
6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与阳恩强,张祖阶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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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231执720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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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06 |
7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与周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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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231民初380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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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09-11 |
8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与李奎,赵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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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231民初336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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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9-28 |
9 |
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与林达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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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231民初34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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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9-16 |
10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与谭克清,贺佰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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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231民初340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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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8-13 | 2021-09-0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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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231民初446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被告- 游云碧 李元权 代家书 李鹏飞 邱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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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垫江县人民法院 | G132 | 2020-09-30 |
2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被告- 高文斗 刘建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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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垫江县人民法院 | G43 | 2020-09-25 |
3 | (2017)垫江县不动产权第00012086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被告- 吴四容 刘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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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垫江县人民法院 | G88 | 2020-09-15 |
4 | (2020)渝0231民初291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被告- 张国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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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垫江县人民法院 | G52 | 2020-09-06 |
5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被告- 代家书 李元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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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垫江县人民法院 | G13 | 2020-05-24 |
6 | (2020)渝0231民初6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被告- 刘勇 吴四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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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垫江县人民法院 | G33 | 2020-05-12 |
7 | (2019)渝0231民初433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被告- 郭建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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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垫江县人民法院 | G36 | 2020-04-07 |
8 | (2019)渝0231民初247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被告- 汪太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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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垫江县人民法院 | G78 | 2020-03-24 |
9 | (2018)渝0231民初4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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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垫江县人民法院 | - | 2018-09-21 |
10 | (2018)渝0231民初432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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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垫江县人民法院 | - | 2018-09-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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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231民初29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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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1民初29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被告- 吴传英 李世辉 重庆庆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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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231民初2926号被告:吴传英,女,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712062087。被告:李世辉,男,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301110056。被告:重庆庆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南阳新桂街南平一巷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320445957X: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与被告吴传英、李世辉、重庆庆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231民初2926号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垫江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9月17日星期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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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 |
2 |
(2019)渝0231民初23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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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1民初239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被告- 蒋露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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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231民初2397号蒋露露(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103175095):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诉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无法联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231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蒋露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5474.5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从2019年7月5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与被告蒋露露之间的抵押担保合同有效,若被告蒋露露未清偿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对登记在被告蒋露露名下的车牌号为渝G72B20的哈弗牌车辆在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重庆市辉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蒋露露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3元,由被告蒋露露、重庆市辉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垫江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9月3日上传日期:2019年9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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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3 |
(2019)渝0231民初12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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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1民初12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被告- 王刚 重庆嘉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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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231民初1241号王刚(512322198202176796):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与你与重庆嘉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231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借款81868.3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5.225%计算借款还款期限内利息至2019年2月21日时止;从2019年2月22日起按年息7.8375%计算借款还款期限外利息至付清时为止,并按合同约定计收借款还款期限外的罚息、复利);二、被告重庆嘉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在代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王刚追偿;三、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王刚用于抵押登记的汽车(缤智牌HG7150HAC5小型汽车,发动机号:3120782、车架号:LHGRU1845G2020810)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借款本金81868.3元及对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有权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垫江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8月6日上传日期:2019年8月6日联系方式:赵其平023-7468518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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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
4 |
(2019)渝0231民初24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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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1民初247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被告- 期满后日内针对自已的主张 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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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公告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路122号汪太淑(512322196304043389)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搬离地址不详,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请求判决被告汪太淑一次性偿还信用卡欠款29999.3元,同时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从2019年5月11日至信用卡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按照原告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你应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针对自已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本案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垫江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开庭审理。垫江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7月30日上传日期:2019年7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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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5 |
(2019)渝0231民初23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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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1民初239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被告- 张永红 殷乾荧 夏川东 重庆未来方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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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231民初2390号张永红(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60202171X):殷乾荧(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506082075):夏川东(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012294873):重庆未来方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诉被告张永红、殷乾荧、夏川东、重庆未来方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231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永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借款190885.97元借款本金及所欠利息(从2018年11月10日起按年利率5.225%计算借款还款期限内利息至2020年11月9日时止;从2020年11月10日起按年息7.8375%计算借款还款期限外利息至付清时为止并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复利);二、被告夏川东、殷乾荧、重庆未来方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在返还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张永红追偿;三、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张永红用于抵押登记的汽车(凯迪拉克牌SGM7200AAA3小型轿车,发动机号:172935232,车架号:LSGAR5AL2HH246615)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有权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9元,由被告张永红、夏川东、殷乾荧、重庆未来方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垫江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25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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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
6 |
(2019)渝0231民初23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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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1民初23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被告- 罗棋林 赵和伟 重庆未来方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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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231民初2387号罗棋林(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7006216398):赵和伟(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6903036114):重庆未来方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诉被告罗棋林、赵和伟、重庆未来方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231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罗棋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借款99520.93元及利息(从2018年12月25日起按年利率5.225%计算借款还款期限内利息至2020年12月24日时止;从2020年12月25日起按年息7.8375%计算借款还款期限外利息至付清时为止,并按合同约定计收借款还款期限外的罚息、复利);二、被告赵和伟、重庆未来方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在代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罗棋林追偿;三、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罗棋林用于抵押登记的汽车(东风日产牌DFL6462VBL2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960175V,车架号:LGBM4AE4XHS078656)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借款本金99520.93元及对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有权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4元,由被告罗棋林、赵和伟、重庆未来方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垫江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23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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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
7 |
(2019)渝0231民初10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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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1民初109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被告- 徐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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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231民初1098号徐斌: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诉被告徐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231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徐斌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透支贷款本金26986.74元、违约金3721.66元、利息3039.56元(包括截止2019年2月10日的利息、违约金),合计33747.96元;二、由被告徐斌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从2019年2月11日起,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由被告徐斌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透支贷款本金26986.74元、违约金3721.66元、利息3039.56元(包括截止2019年2月10日的利息、违约金),合计33747.96元;案件受理费322元,财产保全费2095元,共计2417元,由被告徐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垫江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06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0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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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
8 |
(2019)渝0231民初12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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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1民初124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被告- 张云刚 重庆嘉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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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231民初1240号张云刚(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002043392):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诉被告张云刚、重庆嘉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张云刚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张支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45682.86元及利息。并对张云刚的抵押汽车变现有优先受偿权,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6月5日上午11时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垫江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18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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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
9 |
(2019)渝0231民初12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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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1民初12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被告- 王刚 重庆嘉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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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231民初1241号王刚(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8202176796):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诉被告王刚、重庆嘉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王刚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王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等支付原告借款81868.30元及利息。并对王刚的抵押汽车变现有优先受偿权,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6月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垫江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18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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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
10 |
(2019)渝0231民初12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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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1民初12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被告- 王刚 重庆嘉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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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231民初1225号王刚(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010216791)游霞(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110136801):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诉你们及重庆嘉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本案定于2019年6月18日下午14: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垫江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13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13日承办人:李铸023-746372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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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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